2006年6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检察官帮被告人讨回上诉权
崔瑛

  “如果没有检察官的介入,我的上诉权肯定会失去了。”近日,关押在仙居看守所内的被告人杨峰平获知,一审判决已过去一个多月,自己的上诉状终于被台州市中级法院接受了,他的眼眶一下子红了。按照司法程序,本应该在10日内提出的上诉状,为何事过一月才被接受?这其中有一段曲折。
  今年5月11日,仙居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4岁的杨峰平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采取持刀威胁、搜身、捆绑等手段实施抢劫(抢走出租车主王某1000多元,又逼问王某家中存折和现金情况,得知情况后,驱车来到王某家中取得银行存折和现金2000元,到银行领取存款3.5万元)。同时,杨峰平还参与盗窃作案18次,窃得财物价值约6.6万元。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杨峰平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9万元。
  杨峰平自知罪行深重,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吃惊。但听说“上诉不加刑”,他反复考虑后,抱着一线希望要求上诉,并于5月16日将上诉状装进信封交给管教民警。民警将信件交给了值班室,但没想到,由于值班室收发人员的疏忽,这封信躺在值班室睡了5天觉,直到5月21日才被发现寄出。而法律规定,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此时已超期一天。
  杨峰平得知自己失去了上诉权这一消息后,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于6月8日给仙居检察院检察长写了信,说明了事情的前后过程。没想到,检察长马上要求监所检察科落实此事,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监所检察科调查后,认为杨峰平申诉情况属实,有正当理由继续享有上诉权,遂与仙居县法院和台州中院联系,但对方表示,上诉期限的计算应以上诉状寄出日的邮戳为准,不能违反这一规定。
  事情办到这一步,也算是能给杨峰平一个交待了。但监所检察科科长朱宏没有就此罢休。他认为,在押人员虽然对社会犯下了罪行,但他们的人权依然应该得到保护,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应有之义。经朱宏建议,看守所出具了证明与法院进行协调。最终,法院决定“特事特办”,受理了这份上诉状。
  但对驻所检察室来说,事情还没有完结。近日,他们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看守所今后要加强对在押人犯通信权利的保护,尤其要完善上诉状的专人登记、及时收发等手续,以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