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国有门诊楼在两场蹊跷官司后姓私
郭毅

  百万国资悄然改姓
  “到今天已经21天了。”尹明杰,现任哈尔滨市木兰县木兰镇医院院长,从5月30日法院听证会后,她天天数着数过日子,盼着法院能还木兰镇医院一个公道。
  事情要从2005年6月10日说起。一位叫于华萍的女人来到医院院长办公室,尹院长知道她是木兰县城乡规划处干部,是刚刚去世的本医院王光伟院长的前妻。“这座门诊大楼法院早就判给我了。你现在应该按时交房租。”于华萍说着拿出了门诊大楼的产权证和木兰镇医院同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华萍以每年6万元的价格把门诊大楼租赁给木兰镇医院。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代表院方签字的正是当时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王光伟,她的前夫。
  国有的医院门诊大楼竟不知不觉被人抵了债。尹明杰马上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木兰县卫生局汇报,局领导也不知情。为了弄清事情原委,职工代表大会选出了3名职工代表,专门负责调查此事。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事情的来龙去脉渐渐清晰。

  左手债权右手债务
  木兰镇医院成立于1983年,是一家公立一级医院。1995年8月,时年32岁的王光伟承包了木兰镇医院,1998年10月承包合同终止后王光伟被任命为院长,一直到2005年5月30日病逝。在此期间,王光伟个人为建设医院门诊大楼及购置相关设备垫付了一些资金,这笔账迟迟没有清算。正是为了这笔钱,2003年5月26日,于华萍将镇医院告上法庭,2003年6月5日,于华萍得到了一份“以楼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当天,于华萍即在房产部门办理了大楼产权的变更手续。
  为了百万国资彻底姓于,产权转移后的第12天,也就是6月17日,王光伟和于华萍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住房和一辆奥拓轿车归男方王光伟所有,家中的100万元债权归女方于华萍所有。同年7月和12月,于华萍先后与镇医院签订了两份协议(都是由王光伟作为院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一份是房屋租赁合同,于华萍将自有房屋(即门诊大楼)租给镇医院,租期10年,每年租金为6万元整,按月给付;一份是车辆承包合同,院方将一台救护车承包给于华萍经营,年承包费8000元,期限10年,承包费从尾欠(用楼抵债后,医院仍欠于华萍25万余元)中抵付。
  一直到2005年5月30日王光伟因病去世,在一年半时间里,镇医院已向于华萍支付了9万元房租,而救护车也一直由于华萍经营。
  让镇医院员工吃惊的是,“以楼抵债”诉讼中18笔镇医院的债务中没有一笔是于华萍的,原告主张的债权绝大部分是王光伟的,就连起诉书都是王光伟亲笔所写。也就是说,实际上是作为债权人的自然人王光伟把作为债务人的镇医院及法定代表人王光伟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笔录中出现了极其工整的18次问答:“债务人对18笔债务毫无异议。”
  更让人吃惊的是,所谓公开审理就是在法官办公室里连合议庭人员都不齐的一次商谈。当时王光伟、于华萍两口子在场,医院方的委托代理人曹佳管于华萍叫舅妈,而另一位委托代理人高坤和曹佳又是表兄弟。他俩被找来签字时,王光伟和法官连笔录都没让他们看。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法律文书、产权证书、租赁合同,于华萍的“权利”保障似乎万无一失。
  尹明杰了解大楼产权转让真相后,不肯再支付房租,2005年8月20日,于华萍又起诉镇医院,要求给付拖欠房租,并立即搬出大楼。于华萍还将镇医院“防非典专用救护车”开回了家。同年11月24日,法庭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镇医院给付于华萍拖欠租金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90日内搬出医院大楼。2006年初,于华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理说不出的镇医院一败再败,就连他们向法院提出的索回救护车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愤怒的医院职工联名反映情况,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2005年10月,由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驻镇医院展开调查。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核实,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出来了:王光伟以各种手段侵吞巨额公款,最终王光伟还欠木兰镇医院16.8万余元。
  调查组还发现,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存在多处疑点:
  1、王光伟与于华萍为夫妻,有共同的利益关系,二人可否作为原告和被告方代表?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并以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2、医院大楼为国有资产,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能否划给个人抵债?3、按照案件审理级别管辖的规定,县级法院只能受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而于华萍诉镇医院案值已超过此限。4、于华萍一案显然属民事案件,应由民庭审理,不知为何却在行政庭立案。5、该案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之一、审判员张利并未到庭,名字是后签上的。
  2005年12月木兰县政府已就此事建议木兰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重新复查此案。木兰县法院经请示上级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镇医院提出原审结论有三处涉嫌违法:一是于华萍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审证据材料中,镇医院只欠院长王光伟及其他人的一些款项,并不欠于华萍的钱,因此于华萍无权作为原告诉镇医院。二是王光伟作为镇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医院国有资产只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无权进行随意处置。三是原审诉讼中,审判程序违法。
  镇医院认为,门诊大楼产权变更,是王光伟利用职务之便与于华萍串通,采用“合法”的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因此要求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建议追究原告刑事责任。
  此案的结果尚需等待,但木兰镇的“蛇吞象”事件却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