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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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定规提速 从容应对危机
聚焦《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张景勇 邹声文 田雨

  非典、矿难、井喷、洪水……一次次曾经的突发事件,让人心有余悸。正因如此,6月24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四大问题催生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个个无情的数字牵动着人们的心: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540万起,造成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
  突发事件本身固然让人担忧,但更让人担忧的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惊慌失措,甚至束手无策。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初期,由于应对准备不足,信息渠道不畅,教训可谓深刻。
  成功应对禽流感疫情、抗击云娜台风、积极组织海上搜救、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专家们在肯定我国近年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成绩的同时,特别提醒尚且存在四方面的突出问题:
  ——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机制尚未形成。
  ——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危机意识不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没有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没有得到及时控制。
  ——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健全,公众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
  尽早制定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
  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处置不当后果严重者将负法律责任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导致243人死亡,信息不畅、应对不及时是主要原因;2006年3月25日,开县再次发生天然气泄漏,由于当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万余名群众紧急转移,没有出现人员伤亡。
  类似的事故,不同的结果。实践证明,应对突发事件,关键是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对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和不同严重程度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的主体、权限都作了规定。
  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草案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直接负责人可能受到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有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突发事件重在“预”
  2001年12月7日傍晚,一场不算太大的雪让首都北京的交通近于瘫痪,集中暴露出我国许多城市应急管理中没有预案、没有预警的问题。
  目前,草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都作了详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百姓权利如何保护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有一个冲突我们无法回避:一方面,为维护社会利益,必须实行权力的集中,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权力的集中行使,又可能发生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情况。有鉴于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限制和规范。
  目前的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以尽可能保护百姓权利,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选择多种措施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