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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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示免责条款就得赔付保险金
夏春新 戴剑平

  江山市区的姜女士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身患癌症的她不仅承受了太多的身心之痛,又因为一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而心力交瘁,如今,官司打赢了,她终于获得了4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参保六年后患了癌症
  1999年,江山某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向姜女士推介康宁终身保险险种,姜女士同意投保,签订了合同,并按时缴纳了保费,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1999年9月7日零时起。
  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姜女士不幸患上了“原位癌”,最后进行了“右乳腺单纯切除术”。患了癌症的姜女士不仅花去了巨额的医药费,而且身心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当年7月初出院后,姜女士向江山某保险公司申请,要求按基本保额的2倍支付保险金共4万元,并提供了病历等具体资料。
  江山某保险公司受理了姜女士的申请,进行调查后认为:双方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情况属实,对姜女士所患病情及治疗经过也无异议,并深表同情。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相关注释,原位癌明确属于除外责任。于是拒绝了姜女士的申请。
  多次交涉无果,2006年6月5日,姜女士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诉讼终获赔偿
  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于2006年6月28日和12月13日先后两次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山某保险公司辩称:营销员已对有关内容讲解清楚,投保人已对上述内容明确了解。《投保单》和《客户保障声明书》中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处均有姜女士的亲笔签名。这表明姜女士对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已完全了解,营销员也已如实作了讲解,根据双方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注释第5条规定,原位癌明确属于除外责任,故不应赔付保险金。
  对《投保单》和《客户保障声明书》,姜女士认为这是格式单,她只是在上面签了3个名字,误解是投保签字,不能证明江山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已对免除责任条款作了说明,而且是先交钱后签字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投保单》及《客户保障声明书》均是被告事先印刷好的格式条文,上面虽然有“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的声明,但并没有关于责任免除的实际内容。且按照被告的通常做法,客户都是先签投保单,经过审批、有些甚至体检等手续后才能拿到保险单,而保险条款是印附在保险单上的,投保单上并没有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只罗列了包括癌症在内的十种重大疾病或手术,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性解释,投保人即使当时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也难以对癌症及其除外责任达到比较明晰的了解,故被告营销员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应对此作积极的、诚意的提示。本案中,仅凭原告的签字,不能证明当时原告看到并阅读过保险条款,也不足以证明营销员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对照保险条款逐条将其中的除外责任尽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法院认为,免责条款应该从保护弱势的角度出发,体现公平,不仅仅在合同中要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而且保险人必须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让投保人得到明确的理解,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合同中关于原位癌除外的免责条款,因被告公司营销员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而无效。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姜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不久前,姜女士终于拿到了这笔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