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成功抗诉让承包土地老汉瞑目
周芳

  年近八十高龄的老人,本该享受天伦之乐,一场突如其来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却使这位老人走上了维权上访之路。由于不服法院的判决,老人历经艰辛、四处奔波,不幸因病于2006年6月16日去世。然而,该案并没有因老人的逝世而不了了之,在检察院的帮助下,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在检察院和法院两家的共同努力协调下,老人的继承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书,终于为老人争回了属于他的权益。

  去投诉 承包土地被无故夺走
  申诉人金樟才系嵊州市甘霖镇孙村村民。金樟才承包本村位于西坂高塍地(张大毛猪场边)的旱地1.114亩,种植长期性经济作物果树已十余年,承包期满后于2001年3月19日,经与村里协商:约定由金樟才继续承包该旱地,承包期自2001年3月19日始共计28年,承包款为每年每亩60元,先交两年,后每年交一次。同日,金樟才即向孙村缴纳了前两年的承包款133.68元,孙村出具了嵊州市农村经济合作社收款收据一份,收据中亦载明了上述内容。2002年3月25日,孙村却公告:为绍甘线改造及镇工业园区开发的需要,凡全村原承包的所属人口地每人0.25亩,主要是上沿头被征用,为了搞好平衡,村全部收回,由村统一经营;原上交的承包款退还一年;承包地内所种植的经济作物按嵊州市2001年114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自公告之日起,凡征用范围内和和全村所属每人0.25亩的人口地,不许种植任何作物。
  2002年6月8日,因绍甘线拓宽改造需要,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向孙村征用土地30.449亩;同年9月10日,因嵊州市甘霖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嵊州市甘霖工业园区开发中心向孙村征用土地193.233亩,征用老江34.469亩。2002年12月19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金樟才的承包旱地不在上述征用范围之内。
  2002年8月30日,孙村按人口向村民发放了人均6400元的土地补偿金,申诉人领取了其户内二人计12800元的土地补偿金。
  2002年11月15日,孙村就人口地分配抓阉事宜发出通告,明确了抓阉时间、分地顺序、分地面积(不包括申诉人承包经营的张大毛猪场边的承包旱地1.114亩)等。
  2003年8月26日,孙村通过投标的方式将申诉人金樟才承包旱地1.114亩土地发包给了张正艮。
  金樟才多次找村书记和社长讨说法,也曾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皆未果。

  打官司 一、二审均遭败诉
  经历了维权的种种波折,金樟才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其与孙村之间的承包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
  嵊州市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将该土地以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原告以外的第三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原签订的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金樟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金樟才不服,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樟才称其原承包的1.114亩旱地不应属于被上诉人调整土地的范围,因其未能就该事实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且上诉人金樟才领取了其户内二人合计12800元的土地安置补助费,至此,原双方形成承包的1.114亩旱地合同已合意解除,原判决驳回上诉人金樟才上诉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1.114亩旱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金樟才上诉提及的梨树等果树的损失问题可另行解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找检察 依法抗诉再现曙光
  败诉后,这个倔强的老人并没有倒下,他依然在奔波。当听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专门监督民事行政裁判案件的,金樟才老人抱着一大叠被汗水、泪水浸黄的申诉材料来到检察院。承办人耐心听取了老人的诉说,仔细审查了法院判决,答应一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实地走访了申诉人承包土地现场、向该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调查了土地征用的前前后后、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等均存在错误。首先本案所涉金樟才原承包的1.114亩旱地,不仅没有被国家依法征用,也未涉及当时村里土地调整范围;其次,1.114亩承包地性质属于非责任承包,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应为合法有效;再次,孙村经村委会讨论决定收回承包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规定;最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法律关系不当,申诉人请求保护的是1.114亩土地承包权,而法院将其领取的户内二人合计12800元的土地安置费混在一起。
  查明以上事实后,嵊州检察院认为申诉有理,于是建议抗诉到省检察院。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在检、法两家的共同协调下,申诉人的继承人与孙村经济合作社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孙村经济合作社补偿经济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