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即将施行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
“北有同仁堂,南有胡庆余堂”。这句民间流传的俗语足以说明“胡庆余堂”这一商号的知名度。然而,2002年,百年老店“胡庆余堂”的商号竟堂堂正正地挂在了象山县丹城镇一间中药铺的门面上,成了该药铺的“金字招牌”。这令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感到困惑:为什么我们早已登记使用的“胡庆余堂”商号,别人还可以登记使用?
据了解,面临此类困扰的企业远远不止一家。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商号立法存在着商号保护空间过于狭窄这一突出问题。令人宽慰的是,这一问题在我省将得到解决。《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面临同名困扰
浙江银泰百货曾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了一份要求撤销湖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申请书。理由是后者与其没有投资关系,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和欺骗。
“我们仅在杭州、宁波开设了分店,湖州的这个‘银泰百货’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说道。
工商部门的调查结果证实了这一说法。浙江银泰百货全称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是中国银泰投资公司在浙江投资设立的百货公司,于1997年8月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元。浙江银泰百货开业后,凭借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成为年销售额达10亿元的大型百货公司,并在省内先后成立了“宁波银泰百货”、“利星银泰百货”、“宁波银泰·太平洋百货”等三家连锁店。而湖州银泰并不是浙江银泰设立的分店。
工商部门认为,浙江银泰和湖州银泰之间不存在投资和经营管理上的联系,浙江银泰也未授权湖州银泰使用“银泰”商号,湖州银泰使用“银泰”商号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和误解。但工商部门最终没有支持浙江银泰的请求。原因是湖州银泰使用“银泰”商号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立仪表集团遇到的麻烦显然更加棘手。连续几天,华立集团都在为一个与自己无关的抽检结果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澄清事实。
“我们声明,‘宁波市华立仪表厂’与‘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两家企业是完全独立、无任何关联的法人实体。”
事情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进行抽查的结果。结果显示宁波市华立仪表厂的批号2004、型号为220V/5(20)A—DDS552、商标为“JMZ”的单相电能表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抽查结果公布之后,立即引起了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部分省、市(地区)客户的强烈反应,他们对“宁波市华立仪表厂”与“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质询。
然而,对于此次发生的事件,华立仪表集团除了发布声明外,并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分级登记体制,为“搭便车”开了方便之门
胡庆余堂在象山有了个名字一模一样的“同门兄弟”,浙江“银泰”在湖州有个根本不搭界的“亲密伙伴”,华立集团要为与自己丝毫没有“血缘关系”的“弟弟”背黑锅……
从这几个案例中,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相关企业存在着“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但最终均没有认定其“侵权”,其理由都是未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直以来,我国规范企业名称和商号管理的法规主要是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方式,各登记机关只对本登记机关同行业的商号进行排他性保护,并不禁止其他行政区域的企业使用同一商号。这一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商号保护空间过于狭窄,给一些企业盗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留下了空间。一些企业正是利用现行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漏洞,使用与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在不同登记机关注册,假借知名商号的良好信誉,致使消费者产生错觉。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各类企业每年向各级工商部门投诉被假冒、侵权商号的案件多达100多件。
依据现行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就不难理解工商部门在上述案例中为什么没有认定相关企业构成侵权。
他人的驰名商标 不可作为自己企业的商号
商号和商标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相应的商业价值。浙江市场经济发达,一批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商号和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脱颖而出。同时,商号、商标特别是知名商号、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被假冒、盗用的现象也随之出现,并呈逐年蔓延之势。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1年至2004年9月底,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的近30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60%以上涉及商号、商标纠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的商号、商标侵权举报和投诉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以上所举案例只是我省商号纠纷案例的“冰山一角”,其纠纷类型也只是众多纠纷类型之一。将他人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登记为商号,就是实践中又一突出问题,而且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迫切性相对于企业的“同名”问题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据此,法规从商号管理的角度建立了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事前保护机制,其目的是从企业名称登记的源头防止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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