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私自转租房所签合同无效
王先生问: 2005年3月,高某与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租下房子居住。2006年4月,高某未经房主同意,以高价将此房屋转租给梁某,且与梁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房主得知此事后,便与高某解除了合同,导致高某与梁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无法再继续履行。随后,梁某找到高某,要求高某承担违约责任。高某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房主,现在是因房主提出解除合同才导致结果的,故梁某应找房主协商。请问该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报作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移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主解除与承租人高某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房主不应承担违法责任。而高某转租房屋的行为,没有经过房东同意,应当是无效的。因此高某与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既然无效,高某自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高某在签订合同中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返还租金并赔偿由此给梁某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