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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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尽工伤申报义务应担责
董毕 王健军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应负担原告刘某相关工伤待遇费用,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79978.61元。
  2004年12月12日,刘某在下班途中撞上桥护栏,造成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先后进行了两次颅脑手术。2006年8月1日,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同年9月,刘某向泰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之后,由于刘某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遂涉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原告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范围,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支付。至于有关工伤待遇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该义务,应由其负担相关工伤待遇费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