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死刑犯不引渡”能成免死金牌吗

  近年来,我国的外逃经济犯罪分子在涉及遣返、引渡的问题时,常常遭遇瓶颈,并已成为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国际合作的一大难题,其中死刑犯不引渡成为了最为敏感的问题。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首次对这一问题实现突破,一时间,死刑犯不引渡在学界及社会上引发了诸多评论。同时,这一承诺让人不免联想起开平案主犯余振东和近期不断传出即将被遣返回国的赖昌星的命运。人们不禁要问:近来,我国同其他国家的司法协作发生了哪些变化?为什么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长期未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中国在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有哪些可以选择的司法合作途径?死刑犯不引渡条款是否会成为外逃人员的“免死金牌”?

  “余振东模式”寻求引渡替代措施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曾经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毫不回避地表示,外逃经济犯罪分子,也即老百姓常说的贪官,难以追捕回国,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国际合作机制还没有得到确立。
  目前中国主要通过引渡、遣返非法移民和其他替代方式等途径缉捕外逃贪官。余振东在美国接受“辩诉交易”后,自愿接受遣返,通过中美刑事司法协助方式,他的“回来”开创了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余振东模式”。不过,这在黄风教授看来也只是非正式的遣返途径,是引渡的替代措施。
  作为我国国际法尤其是引渡问题专家,黄风曾多次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多国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过程,黄风介绍说,中国外逃贪官大部分都藏身于欧美国家,而我国同这些国家都没有建立引渡条约关系,这些国家奉行的是条约前置主义,也就是请求国要和被请求国签有引渡条约,以此对外提供引渡合作,没有条约,被请求国有权拒绝,美国、加拿大都是这种情况,因此,像在这些国家,中国要走引渡的路行不通。所以说,中西引渡条约的签订创造了先例,这个签约模式将会成为中国和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个示范文本。

  与欧美签订引渡条约为何较少
  “毋容讳言,死刑问题是其中的一个因素。”黄风介绍,许多发达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因此要签约就要在条款中明确写入“承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这是其国内法的原则。条款规定,如果涉及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不判处或者不追究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此前,我国与俄罗斯、韩国、南非、巴西等24个国家谈判缔结的引渡条约中,没有一个明确写入该条款,与西班牙是第一次。今后与欧盟成员国家谈判都会面临这个问题。
  黄风也认为,欧美发达国家的司法体制在理念上较为接近,但即使如此,哪怕双方存在引渡条约,在很多情况下,仍然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因为引渡要经过两道审查: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在司法审查中,当事人往往可以充分利用一切司法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行政审查则审查的内容更为宽泛,不仅限于法律角度,往往出于人道等其他因素考虑,因此死刑问题也会成为一个考虑的重要问题。所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通过寻求替代措施也是必要的。

  条约谈判需要双方互谅互让
  现在有人担忧这个“免死金牌”,可能会对惩治外逃经济犯罪分子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对此,黄风教授坦言,国际合作需要双方的互谅,没有一个条约的谈判是只有一方让步的。在国际通行的引渡条约中,很多条款都是对主权的一种限制。如果连人都回不来,对司法主权的损害更大,尤其在两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和冲突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妥协。在国际合作中合作双方主体是平等的,需要尊重对方的法律制度。应当看到这个承诺条款不只是针对中国,就是美国与欧盟国家、加拿大签订引渡条约时也有这个问题。
  “本身同罪就不必一定同刑。”廖凡认为,是否判处死刑本来就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不存在因为承诺不判处死刑而影响刑法一体适用的问题。现在要改变的是人跑出去了不杀不公平、不足以平民愤的思维定式。中西引渡条约中的死刑犯不引渡的承诺,也许可以看作是为中国在此问题上的改革提供了一个突破口。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