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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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明断蹊跷的借条官司
这个案子提醒有些借贷习惯当改改了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钟法

  一张已经声明作废的借条还引出了两场官司,这是富阳的盛某怎么也没想到的事。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借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盛某不用再为此事烦心了,不过这个案件倒应该引起了广大读者的注意。

  有借有还声明借条作废
  富阳的李某和盛某是朋友,早在2002年就一起合伙做过生意。2002年7月18日,盛某向李某借了5万元。当时,盛某写了一张借条给李,说好利息1分。
  去年3月15日,两人结了一次账,盛某把5万元借款还给李某。
  盛某还了钱,当然要拿回借条。提起借条,李某却说借条已经弄丢了。那怎么办?当时还有个中间人在场,中间人便出了个主意,要求李某出个声明,声明那张借条作废。
  于是,盛某便动手写声明,但是由于借款时间久了,大家都忘了借款的具体时间。李某说大约是2002年7月21日左右,盛某就在声明中写道:2002年7月21日盛××向李××出具的5万元的借条作废。李某在声明上签了名。

  没收回的借条惹出官司
  原本李某和盛某之间这笔5万元的借款就此应该了结了,但是还是出了意外。2006年8月9日,李某拿着一张5万元的借条,起诉到富阳市法院,要求盛某归还借款和利息,共计74000元。
  在富阳法院庭审时,盛某说,借款明明已还,并且借条已经声明作废。他拿出了那份李某出具的声明。
  但这时,李某却说这不是同一张借条,作废的是2002年7月21日借款的条子,而现在他追讨的是2002年7月18日的借款。这是性质不同的两次借款。

  法院明断借条只有一张
  富阳法院审理认为,按常理李某出具声明作废借条,应是由于借条无法提供。由于借款发生在2002年,声明则在2006年,时隔4年,同时盛某无法控制借条,因此李某说盛某在2002年7月21日又向他借过款,必须提供证据。但是李某没有提供盛某出具的该张借条。因此,声明作废的借条与李某现在手上的借条是同一张。为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李某不服,又上诉,官司打到了杭州市中院。李某坚持认为2002年7月18日盛某向他借了5万元,用于买车,而2002年7月21日是另一笔合作做生意的借款,盛某已还。
  杭州市中级法院在日前终结了这起借贷纠纷。综合几方面的证据,杭州中院同样认定声明作废的借条就是李某现在还拿在手上的借条。
  二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  
  这个案子给中间人的感触蛮深的。当时盛某和李某结账时,在中间人的提议下,才写了一张声明,没想到这份声明果然起到作用了。
  亲朋好友之间借款经常发生,写借条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大多数人已有了这样的防范意识,这是为了防小人。但是还了钱后,取回借条也同样重要,如果碰上债主称借条遗失的情况,写一张借条作废的声明是很有必要的。但声明中一定要写明写清借条出具的时间,否则还可能引出上述这样的麻烦。总之即便在熟人之间钱款往来,也千万莫为面子问题,而忽视这些借贷细节,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从另一方面讲,自作聪明、想钻空子的想法更要不得。法院断案明察秋毫,是真是假终有分晓。若想欺人,结果只会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此案二审的受理费就要2730元,都要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