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儿女都有义务大儿子养父亲 小儿子养母亲 看似合乎常理其实并不合法新法
按照农村习俗,很多农村家庭都是大儿子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但是这样看似合乎人情常理的乡规民约并不能超越法律的制约。德清法院新市法庭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合情但不合法的案件。 德清新市的陈女士现年70岁,共育有两儿两女。按照农村习俗,在分家时约定,她随小儿子生活,其丈夫李某则随大儿子生活。2004年,其丈夫李某亡故。她也因病于去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033元。 但去年底,陈女士却以大儿子对生活困难、体弱多病的自己不闻不问、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儿子支付赡养费6816元(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1月止),医疗费3016元,并自2006年12月始按月支付赡养费248元。 大儿子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和当初的约定,其赡养的是父亲,母亲归弟弟赡养,父亲在世时,自己也独自承担了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对母亲也没有不闻不问,而是非常照顾母亲。再者,如要承担赡养义务,4个子女也应该一起分担。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儿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不能因兄弟分家就剥夺父母请求任何一方赡养的权利,乡规民约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法庭一审判决,大儿子支付母亲医疗费1508元,赡养费每月108元。而大儿子提出的由4个子女一起分担母亲赡养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