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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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买农居的后果是悔青肠子
宁波姚先生9年前买的农村房子被法院判还
屠传宏 厉国智

  本报讯  在东钱湖附近买了几间农居房的宁波居民姚先生万万没想到,事过9年,卖主竟然要求退还房子,而且,鄞州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还支持了卖主的诉讼请求。
  东钱湖镇横街村的史某、金某在1988年经审批取得本村后竹山面积为9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他们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两间楼房和两间平屋。1997年,家住江东的姚先生得知史某、金某有意出卖这些自建房,前去协商,与他们签订了鄞县房屋买卖契约。姚先生花2万元买下这几间房子,并支付了房子过户所需的税费,史某、金某将房子交付。同年底,姚先生又与史某、金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然后对这几间房子进行了部分装修。2001年,鄞县进行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姚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拥有这几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就将这几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可到了去年,姚先生心烦了。原来,史某、金某以当时买卖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先生退房。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史某、金某也自愿将房屋出卖给姚先生,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横街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姚先生是城市居民,依法不能通过买卖获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因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法院遂判令姚先生向史某、金某退还房屋。至于姚先生的购房款及损失赔偿,法院提议姚先生另行解决。                                   
  (屠传宏 厉国智)

  链接:吴兴法院:转让农村别墅无效
  据新华社  湖州市民陈某在向简某支付了一套别墅5万元的预付款后发现,这套别墅属于农民宅基地建房。陈某认为,自己与简某的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简某应该退还5万元预付款。
  而简某则表示,陈某支付的5万元并非预付房款,而是装修款,因此拒不退还。双方争执不下,由此闹上了法庭。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城镇居民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在建房屋所签的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购房合同无效。虽然简某提供了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反映陈某和简某之间存在委托装修的事实,尤其不能对抗简某自己出具给陈某的收款收条中约定的预付款的事实。最后,法院判令简某返还陈某的购房预付款5万元,并由简某承担2000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朱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