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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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次调解争取“不杀”
肖风伟 钟怀涛

  1月11日,河南焦作一男子接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他的死刑判决被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自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该省第一起死刑改判案件。

  死刑犯改判死缓
  1月11日,关押在焦作温县看守所的任火森接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将一审法院对他的死刑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现年33岁的任火森是温县农民,2004年10月26日下午5时许,任火森的朋友白军(化名)等人到他家喝酒,酒后,任火森和白军等人到一位朋友家赌博。当晚11时许,任火森与白军因赌资发生纠纷。任火森心怀愤懑回到家中,从墙上取下一把装饰刀,找到白军,朝其左大腿捅了三刀,又朝右大腿捅了一刀。当晚,任火森逃到开封。白军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6月23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任火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吴金鹏,河南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任火森杀人案主审法官。“接到任火森的上诉后,我感觉一审判得有点重。”吴金鹏说,根据调查,任火森和被害人白军是好朋友,事发当天,双方当事人都是喝了点儿酒,任火森尽管下手太狠,但也不是刻意要置白军于死地,判处死缓更适合一些。
  调查走访中,吴金鹏了解到,被害人白军的家境非常困难:上有61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一个先天性耳聋的6岁儿子需要照看,这些重担都落在他31岁的妻子身上,生活十分窘迫。吴金鹏和其他办案法官讨论:任火森有适合判处死缓的情节,能不能做做任火森的工作,让他多赔点儿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给他改判死缓?
  吴金鹏提出改判死缓也并不是毫无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判处任火森死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少杀慎杀”的政策。

  当事人“鬼门关”前退一步
  在焦作市中级法院一审期间,任火森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白军家属3万元费用,他们都希望能取得白军家属的谅解,为任火森挽回一条命。但是白家人刚刚失去亲人,不愿做出让步,拒绝谅解任火森,法院一审依法判处任火森死刑。
  吴金鹏接到任火森的上诉后,先后4次来到温县找到白军家属讲明法理,包括在温县、在省高级法院,吴金鹏整整调解了13次,白军家属终于答应谅解任火森,但要求其赔偿16万元费用。任火森的家属接受了这一要求,倾其所有凑齐了这16万元赔偿费,并于日前交到省高级法院。
  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任火森无视国法,与被害人白军因赌资产生纠纷后,竟不计后果,持刀朝白军大腿部连捅数刀后逃离,致白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鉴于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判死刑,不立即执行。
  这个结果对任火森而言,是在“鬼门关”前退回了一步。而听到判决,他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兴奋,只是平静地说:“对这个结果,我比较满意。”

  哪些“罪该处死”但不“杀”
  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立文说,有一些被告人虽“罪该处死”,但由于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尽量不运用死刑。
  比如,出于义愤,大义灭亲,不堪虐待或迫害而反抗杀人的;个别案件,被告人承认罪行,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某些环节无法核实查清的,等等,这些都可以判处死缓。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聋哑人或盲人、从犯或者有重大立功的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他们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不判死刑。此外,如果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后又真诚忏悔的,应考虑对被告人适用死缓;在共同犯罪中不是首要分子、最重要的主犯的,应考虑适用死缓;被告人家属协助抓捕亲人归案的,应考虑死缓;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对方谅解的,可考虑死缓。田立文还指出,就算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要具有自首情节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也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