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助司法公正
陈有西

  最高检察院最近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口供取证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这说明最高检对反腐败侦查中口供的获得,已经从合法性、真实性角度进行了强化。这是检察机关严守司法公正的一项有深远意义的举措。
  检察自侦案件的口供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受到辩方律师的挑战,一是因为检察院既是侦查人、批捕人,又是起诉人,从拘留、逮捕、侦查、取证到送上法庭,并没有其他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二是检察机关承担着反腐败的重任,而腐败分子往往都会负隅顽抗,侦查机关有时不得不采用高压态势;三是因为职务犯罪的隐蔽性,一般受贿犯罪往往没有其他的书证和旁证,检察院以口供起诉,法院也往往以口供定案,口供成了确定一个人有罪无罪的基本证据,因此控辩双方都不会放过。由于这种争论是无法用其他证据佐证的,往往双方各不相让。而对于孤身一人接受审讯的被告人和不在现场的律师而言,要找出直接的刑讯逼供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绝大多数的口供虚假辩论,检察院都占上风。
  为了增强口供证据的可信性,随着办案设备的改进,检察机关开始以审讯同步录像的方法固定口供,以便在被告人翻供时当庭指证,说明指控证据可靠、合法、真实。而事实上,这类证据的缺陷是一目了然的。真正有经验的律师并不会轻易相信此类录像。因为制作这些录像是没有客观第三者在场的,其选取的镜头内容可能并不全是客观真相的原始反映,这样的录像并不能体现真实的“过程”。
  为此,最高检察院总结办案经验教训,在这次文件中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的起止时间,要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到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和捺手印结束后停止;录像要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助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检察院试图有效地防范录像证据不全面、不客观的问题。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检察机关人员违法办案,又可以大大提高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从而提高公诉的成功率。因此,我们为最高检的这一举措拍手叫好。
  我们期望这些规定能够尽快在全国检察机关实施,而法官和律师在司法活动中,也要顺应检察院的这种做法,在要求法庭出示的录像中,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使反腐败审判达到不枉不纵的目的。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