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雪芹的不朽杰作《红楼梦》撰写的10年间,清代法典《大清律例》早已“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十几年了。故《红楼梦》创作的全过程,正是《大清律例》实施于社会的过程。让我们从曹雪芹的《红楼梦》中透视清代法律,通过古今法律的不同之处来体味时代的进步。宝黛悲剧源于不合法余宗其
《红楼梦》的中心内容,是描写封建贵族青年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之间的恋爱和婚姻悲剧。贾宝玉与林黛玉情投意合,相爱已久,用书中人物紫娟的话来讲,两人是棒打不散的好姻缘(第90回)。黛玉数年的一块心病,就是宝玉另娶薛宝钗(第97回)。然而,作为祖母、外祖母的贾母偏偏不让孙子贾宝玉与外孙女林黛玉结婚。在她心目中,只有薛宝钗是贾宝玉配偶的最佳人选。 依现代法律和法理,婚姻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应由男女双方自行决定。这就是所谓婚姻自主、自由。而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没有婚姻自由。清代《户律·婚姻》的规定是:“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上述婚姻悲剧,是这一法律规定的绝妙写照。林黛玉父母双亡,寄居外婆家,她的婚事当然只能由“余亲”外婆作主了。宝玉父母双全,祖母健在,他的婚事该由法定第一主婚人祖母来主婚。《红楼梦》对这种立法精神遵循得一丝不苟。贾政是宝玉的父亲,是法定的第二主婚人。对于贾母主婚的决定,作为儿子贾政不敢有违母命(第96回)。读者可由此知道,贾、林之间的婚姻悲剧,有着清代不合理的法律规定的根源。(余宗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