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存在银行的巨款差点泡汤
储户要求银行担责 法院判决银行还钱
江一南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对一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扬州市分行对其职工黄惠鳌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赔偿责任,赔偿“储户”因赃款发还不足的损失,给付原告钱顺利(化名)存款本金578900元。捧着判决书,六旬老人钱顺利的眼泪一下子涌了出来。他终于可以对信赖他的11名同事说:我们赢了!
    
  图高息巨款争相“存银行”
  2003年初,一个好消息悄悄在扬州市某研究所流传:因大型建设项目投资需要,某银行扬州市分行在银行内部发行国库债券,年利率为7%。面对这么高的利息,手上有点闲钱的人都动了心。
  1月12日,该研究所几个同事相约在熟人的引领下来到某银行琼花储蓄所,介绍人没有多言语,径直把他们领到了黄惠鳌的办公室。因为是内部发行的,肯定不宜在柜面上公开办理,几个来存款的同事越发觉得这种债券的珍贵,脚步也不由得变轻起来。他们怀着得到高息的喜悦,郑重地递上了钱。黄惠鳌为他们分别数了钱,收进办公桌旁边的保险柜中,并一一为他们用手工填写了国库券收款凭证,还加盖了“某银行扬州市第一营业部储蓄专用章(3)”及“黄惠鳌”和“张某”印章,公章、私章一个都不少。
  以后,该研究所又陆陆续续有人去存了几回。至2004年初,该研究所共有钱顺利等12人,到黄惠鳌办公室办理了存款手续,存钱76.5万元,黄惠鳌共出具国库券收款凭证14张。因为有到期的人顺利取回了存款本息,本来即使有些疑虑的人都跃跃欲试了,不急着用钱的一般到期都连本带息凑个整数予以转存。大家都为拥有这样一条高息存款的内部秘密渠道而开心,谁都没有对此产生怀疑。后来,其他11人将他们各自通过黄惠鳌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合计705000元和利息14519元,共计719519元的权利转让给了钱顺利。
  到了2004年三四月间,有消息传开:黄惠鳌被抓起来了!这时候,他们开始担忧他们巨额存款的命运了。
  随着黄惠鳌的归案,一个天大的谎言也被揭开了……
  小职员10年吸“储”700万
  其实,某研究所12人的将近80万元的个人存款,仅仅是黄惠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冰山一角。黄惠鳌何许人也?某银行扬州市分行的一名普通职员,1986年9月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早在1994年,黄惠鳌就开始了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恶生涯。因为黄惠鳌对到期存款均按照约定利率给付高利息,需要取回本金的也能够及时取到,“信誉”非常好,所以黄惠鳌的犯罪活动当时具有相当的隐秘性,在很长时间里都没有被人察觉,黄惠鳌也得以拆东墙补西墙,以后面的新存款支付前面的部分本金和高息,持续发展壮大着他的“事业”。至2004年案发长达10年的时间里,黄惠鳌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700万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黄惠鳌于200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案发后,公安机关仅追缴了赃款62万余元和赃物邮品、钱币、印章等物品。
  2005年1月19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惠鳌以欺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除一部分用于返还集资者的本金和高息外,其余被其用于挥霍、随意处分、非法活动,只有少部分用于投资,至案发时,计有302万元未能归还,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惠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5年2月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定:1996年7月至2004年3月间,黄惠鳌对外谎称银行内部有高息存款(年利率为5%至20%),以此为诱饵进行集资,采用手工填写、开具其私自截留的已停止使用的空白国库券收款凭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有价证券代保管存单(共计169份)并加盖停止使用的“某银行扬州市分行第一营业部储蓄专用章(3)”及私刻的“张某”、“黄惠鳌”印章的手段,先后向4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吸收存款金额累计600余万元,用新吸收的非法存款兑付先前的非法存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已转记入凭证的利息)共计351.434万元,案发时,未返还的非法存款共计275.8809万元。同时在1994年1月至2004年1月间,被告人黄惠鳌虚构房产开发需要资金、银行内部有高息存款(年利率12%至30%)等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出具借条向杨某等人借款集资。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黄惠鳌曾在扬州某银行第一营业部筹资科工作,负责过国库券收款凭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有价证券代保管存单的领用、发放、保管、回收。“某银行扬州市分行第一营业部储蓄专用章(3)”1995年开始使用,1996年4月停用。
  黄惠鳌非法集资的行为,未通过正常的存款和吸储程序、规则进行,亦未进入银行大账,系独自个人操作,银行一直没有发觉其犯罪行为。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惠鳌没有吸收存款法定许可资格,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惠鳌案发前对每笔到期非法存款本金及利息均能按期偿还,对非法吸收存款在主观上没有表示不予偿还,客观行为上亦没有逃跑、转移财产、销毁账簿的行为,而且从赃款去向上看,没有足够证据推定黄惠鳌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他的行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纠正。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05年3月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惠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存款泡汤储户据理告银行
  研究所里的12名“储户”等了将近一年后,终于等到了对黄惠鳌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他们于2005年10月27日领到了发还的赃款186100元。但短暂的高兴过后,却是更大的失落和沮丧。相比应得的全部本息,他们尚有674413元没有到手;即使只算存款本金,他们也足足损失了578900元。
  一段时间里,12个人及家属几乎天天聚在一起议论此事,大家通过法律咨询,决定和银行打官司,并一致推举退休干部钱顺利做大家的索赔代表。
  2006年1月16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钱顺利诉某银行扬州市分行存款合同纠纷案。
  在法庭上,钱顺利老人激动地说:我们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把钱交给银行职工黄惠鳌的,黄惠鳌向我们出具了国库券收款凭证,公章、私章齐全,我们作为储户怎么可能知道国库券收款凭证和公章已经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就是银行在出售国债,银行是应该负责的。考虑到特殊情况,我们愿意放弃利息主张,但存单本金578900元银行应该立即兑付。
  银行则认为,钱顺利等人将国库券收款凭证所记载的76.5万元款项交给了黄惠鳌个人,而未交给银行,因此钱顺利等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他们的损失是由于黄惠鳌个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应由银行承担。
  法院判银行监管不力担责任
  通过庭审,法院认为黄惠鳌出具的加盖“某银行扬州市第一营业部储蓄专用章”的国库券收款凭证,公章和国库券收款凭证虽已停用,但储户并不知道,对储户来讲足以信赖其是真实的,原告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黄惠鳌作为被告的职工,其以银行的名义接收存款并出具国库券收款凭证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原、被告之间存款关系成立。但由于该存款关系是黄惠鳌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形成,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存款关系无效。
  扬州某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将有经济犯罪前科的人放在重要岗位,且对早已停用的国库券收款凭证和“某银行扬州市第一营业部储蓄专用章”未能及时收回和销毁,给其职工黄惠鳌有实施犯罪的可乘之机,而且黄惠鳌在工作场所作案多年,银行一直没有发觉,显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银行对其职工黄惠鳌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因赃款发还不足的存款损失。广陵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银行给付原告钱顺利存款本金578900元。
    
  编后:经过一番波折,本金最终还是拿回来了。其实,综观本案,那些后来经历担惊受怕的“储户”,当初都是被高额利息冲昏了头脑,忘了多渠道去打听打听就把巨款给“存”了。一句老话,天上不会掉馅饼。有的时候,特别是碰到有意外好事的时候,我们就该多问几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