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两间铺面 三方官司
郭丛生 康少伟

  租售门市房起事端
  8年前,河南登封市民耿占京在分家时,分到了门面房2间。因该房位于登封市区繁华地段,处于名副其实的黄金宝地上,光租赁费每年就有数千元。
  然而好景不长。1999年2月21日,耿占京因要还债,便在父亲耿东森等人见证下,将这2间门面房以14.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弟耿占有。当时,兄弟二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耿占有因长年定居广东,所以便将这2间门面房委托其父耿东森管理。2001年初,耿东森将这2间门面房租赁给个体工商户李景龙使用。双方约定,每间房屋每月房租300元,先交房租,后用房子。
  李景龙多年来一直在登封市区经营喷绘、工艺牌匾制作等,生意做得相当不错。为了扩大生意规模,他慧眼识珠租赁了耿占有的这2间门面房作为分店,并决定让女儿李瑞红在此经营。
  2002年6月1日,李景龙与女儿李瑞红签订了房屋转租协议。双方约定,李景龙将这2间门面房转租给李瑞红使用。同年8月19日,李瑞红领取到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并按时向耿东森缴纳双方约定的房租。
  2003年10月的一天,耿东森给李景龙打电话说,准备出售儿子的那2间门面房,价格为20万元,特意问一下李景龙是否愿意购买。李景龙问价格能否低点,耿东森答复说不能低。李景龙当时没有表示愿意购买,也没有答复不购买。
  同年12月,耿东森再次委托女儿耿改珍找到李景龙,问其是否愿意以20万元购买那2间门面房,李景龙仍未明确表态。
  2004年1月30日,耿占有委托父亲耿东森将自己那2间门面房,以2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登封市民王颍怀,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
  第二天,王颍怀即将购房款全额交付给耿东森。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由于房产证是耿占京的,所以耿占京以自己的名义与王颍怀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此间,王颍怀为了节省交易费,与耿占京一起,将协议书上的房价写成为15万元。
  同年12月30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王颍怀颁发了房产证。此后至2005年8月,李瑞红一直将房租金交给王颍怀。

  欲讨房屋优先购买权
  对此,李景龙与女儿李瑞红认为,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耿占京在房屋租赁期内,未等他们考虑好就将那2间门面房卖与王颍怀,其行为明显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2005年9月,李景龙与李瑞红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耿东森、耿占京、耿占有父子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耿占京与第三人王颍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依法保护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并判令被告以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同等条件21.6万元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原告。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依法追加王颍怀为第三人,于200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辩称,卖房前已通知了原告,但原告不买,这才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

  履行通知义务无需担责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出卖人出卖房屋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从被告2次通知原告的时间来看,前后相隔有2个月,由于房地产市场变化莫测,且登封的房地产市场走势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在相隔2个月的时间里,被告2次通知原告,但原告均未明确答复要买房子,故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通知义务,且被告是在通知原告之后才卖的房子。
  至于通知的方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被告无论是电话通知还是派人当面通知,均可以认定是正确履行了通知义务。
  所以,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已经在合理期限内正确履行了通知义务,其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优先购买权,遂驳回了原告李景龙、李瑞红的诉讼请求。
  但是,对被告与第三人规避交易价格的违法行为,法院将另行制作民事决定书予以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