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重武器”摆平医院设备处长
俞俭成

  他曾是一名勤奋、踏实的医务工作者,务实的工作作风常常为领导和同事所称赞。自1999年开始,他先后担任医院设备科副科长、设备处副处长兼维修科科长、设备科科长、设备处处长。6年来,他春风得意;也是这6年间,金钱见证了他的堕落史。从感谢费、境外考察费、境外培训费,到付给其妻的“工资奖金”,绍兴某医院设备处长李诚最终被金钱击倒在医院医疗设备的购置环节上。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收受医疗设备供货商所送人民币237000元、美元4300元,直到冰冷的手铐戴在他的手上。
  2006年12月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李诚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1000美元感谢费让他试水“泥淖”
  1999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美国某贸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员杜某光顾了绍兴某医院设备处副处长兼维修科长李诚的办公室,一番寒暄之后,杜某单刀直入,掏出一叠美金塞给李诚说:“这是1000美元感谢费,谢谢您的关照,希望以后还能得到您的多多帮忙呢。”
  飞来的“横财”让李诚感到有点不知所措,但也让他感受到了权力的好处,在一番推辞后,他将美元放入了自己的口袋。而这一举动,也让他一脚踩进了商业贿赂的“泥淖”中。
  案发后,李诚回忆这段往事时,他坦言杜某之所以会送自己钱,一是杜某在任美国某贸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业务员期间,曾向医院推销医疗进口设备,他从中帮了杜的忙;二是杜某想同自己搞好关系,为今后的业务铺路。

  “境外培训费”成了受贿的“正当”借口
  有了第一次收受“感谢费”的经历,李诚的胆子变得越来越大。第二次、第三次……在收受这些贿赂款时,李诚频繁使用的名词是:“境外考察费”、“境外培训费”。
  2001年下半年,杜某所在的国外公司在与绍兴某医院达成一项超声诊断仪销售业务后,按照李诚的意思,杜某向公司申请到了给医院经办人的5000美元境外考察费。杜某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后,带着4万元钱来到李诚家,李诚毫不客气地收下了这笔钱。
  据杜某交代,“送钱给他是为了同他搞好关系,在设备维修及以后的采购上顺当些”。2003年上半年,在李诚的帮助下,杜某通过当地的代理商招标中了两台总价值290万元的超声诊断系统,事成后,杜某揣着3万元“境外培训费”来到李诚家,李诚照单收下。
  与杜某有着相同想法的,还有上海一家医疗科技公司的业务员施某。2004年,施某所在的公司向李诚所在医院销售了一台价格5万美元的全自动组织脱水仪。当该设备到位后,在李诚的暗示下,施某带上2万元“培训费”来到了李诚的办公室。“当初谈业务时,这种培训费是没有提出的。我不知道这笔费用是否必须要给院方,既然他讲了,我也就给了他。我们做销售的,一方面他有这个意思,另一方面我也想表示一点谢意,为今后业务开展着想。”施某交代说。

  雁过拔毛,“感谢费”频频揣入口袋
  从被动收受医疗设备供货商的“培训费”,到主动索要“感谢费”,李诚在贿赂的“泥淖”中越陷越深。据检察机关查明,在1999年至2005年这6年时间里,正是李诚所在医院仪器设备升级换代,设备购置的“旺年”。据笔者了解,在李诚具体负责进口的近30种各类设备中,李诚“雁过拔毛”,多次收受医药器材供货商的“感谢费”人民币137000元、美元3300元。
  据一名医疗设备供货商张某回忆,他分3次送给李诚“感谢费”35000元。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张某得到李诚的关照,顺利拿下了X光机、手术床、无影灯、全景牙科X线机的总价值几百万元的医疗设备销售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上海某医疗器械公司业务员叶某为感谢李诚生意上的关照,在李的办公室内送给他2万元钱;2002年下半年,杭州某贸易公司女销售经理金某在设备款支付上取得时任医院设备科科长的李诚的关照,在绍兴一家咖啡店内,送给李诚2800美元;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上海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秦某,在李的办公室送上1万元的“感谢费”……
  检察官指出,从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情况看,医疗设备供货商从最初的报名、投标、订合同、验收、结算直至以后的业务等环节,都少不了与医院设备管理部门打交道,这才主动或被动地去搞关系、去行贿。事实上李诚确实在这些环节上,为相关供货商“做了事”。

  医药代理商为李妻发“工资奖金”
  直接与医药器材设备供货商打交道风险大,如果让好友开的公司做代理,这样岂不更“安全”?刚巧,李诚的好友王某从机关下海,曾得到李诚的帮助,接洽过几笔进口设备的代理业务。2004年初,王某成立了一家经贸公司,继续做进口代理和出口业务。一天,王某找上李诚,说公司想扩大业务,要李诚帮他介绍医院的进口代理业务,并强调事成之后不会忘了李诚。两人的想法一拍即合。经过商谈,最后口头协定一旦有了业务利润就三七分成,即30%的“利润”归李诚。而这些“利润”,王某表示,可以工资和奖金的方式发给李妻查某。
  从2004年开始,当医疗器材设备供货商中标绍兴某医院的设备后,李诚总会有意无意地向对方询问是否有进口代理商,然后就推荐王某的经贸公司进行代理。心知肚明的供货商知道其中的“猫腻”,一有合同,就找王某的公司代理。
  据李诚交代,在一年多的时间中,他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有管理职权的业务,说服医疗设备供货商把代理业务交给王某公司做,王某顺利代理到了血管造影机、清洁消毒机、冷冻切片机等总价值近700万元的进口医疗设备业务,拿到了总货款1—2%的代理费。按照先前的“协议”,王某将李诚应得的3万元“利润”,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逐月发给了李妻查某。

  案件背后的教训和启示
  李诚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他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案件背后还有很多的教训和启示。为此,笔者约请办案检察官谈了他们的看法。
  遏制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高发态势已成为当务之急。李诚受贿犯罪发生在医院采购医疗用品环节中,但像李诚这样的案例并不是个别现象,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全省各地均有查处的记录。近年来,和基建、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腐败案件一样,医院医疗用品的采购环节已日益成为一个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一批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在采购医疗用品的过程中被腐蚀,走上了犯罪道路,这确实值得我们深思。检察官建议,除了加强打击此类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外,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在医疗采购领域实施并推广“阳光招标”法,制订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是当务之急。
  对于具体的从事医疗设备采购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提出了忠告,希望他们严格要求自己,牢牢把握廉政防线,坚持原则,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否则就会像李诚那样,一失足成千古恨,身败名裂。而对于他们的家属而言,检察官认为,要不时地提醒、告诫家属保持清醒的头脑,廉洁处理事务,不纵容支持家属收受他人钱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