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大调解:定纷止争的一帖良药

  11月2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研究部署了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会议上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
  会议提出,要善于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3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为此,本期《识法》请相关部门专家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做一个法律上的解读。

  人民调解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 陆德兴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同时,人民调解组织也充当着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人民调解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特别是在程序法律体系中,处于预防纠纷、化解矛盾、防止纠纷激化的第一线,是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基础性环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过程,也是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处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上,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方面具有预防性、超前性和治本性的特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工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子系统。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有哪些基本功能
  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人民调解有以下功能和作用:
  对维护社会稳定作用巨大  一是正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二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一是通过调解大量的矛盾纠纷,消除纷争,解除当事人的精神负担,调动人民群众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及早发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三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使基层党政领导从解决纠纷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想改革、抓发展。
  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增进了团结,有利于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人际关系;通过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新型劳动者;通过配合基层政权组织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正气、净化环境、扶正压邪、移风易俗,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人民调解应遵循什么原则
  依法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而且也应当主动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但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10条则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调解为促进社会和谐助力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副处长 程东瑞

  要实现社会和谐,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畅通老百姓的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更是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行政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什么是行政调解
  所谓行政调解,就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多年来,我国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了大量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有效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减少诉讼、缓和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行政调解主要涉及那些方面
  按处理对象,行政调解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调解。前者如基层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争议(纠纷)的调解等;后者如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争议的调解等。
  从现有法律、法规和实践看,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解决民事争议,而较少地用于解决行政争议(一般只限于行政赔偿争议)。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争议的数量日益增多,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也不断出现。

  行政调解的法律延伸
  从总体上看,近年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在最近颁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增强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调解手段的优势。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和信任。”这为我们大胆开展行政调解指明了方向,开辟了道路。

  司法调解最大的好处是案结事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蒋卫宇

  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对司法调解的工作原则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做好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必须促进多样化调解机制的建立,并做好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等其他社会调解的衔接。当前,人民法院正在认真研究和摸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尝试和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

  什么是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活动。其实质是法官主导推动,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诉讼纠纷。从我省的情况看,近几年来民事案件通过司法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约占60%左右。

  为什么要开展司法调解
  有的群众对司法调解不理解,认为既然已经“对簿公堂”了,就该万事“一断于法”,法官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还要来做“和事佬”?
  事实上,许多案件的本质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纠纷,最重要的是既解决矛盾,又使双方还能和谐共处。司法调解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让当事人能够更理性地接受调解结果,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友好合作,促使其自动履行协议,从而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中国的司法调解更由于其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植根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因而具有诸多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从纠纷处理的规律上来说,自行协商、亲戚朋友调停、人民调解等都是处理纠纷的时机,机会越多,妥善处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但当事人一旦起诉到法院,就意味着协商解决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这个时候,司法调解就要把好关,利用好这一能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最后机会。
  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司法也不是万能的。虽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总是积极地追求事实的真相,但对某些案件的判断,不可能完全复原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更何况有相当数量的纠纷,当事人在诉讼策略以及证据的提交等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这种情况下,法官在法律和情理上的说服工作,会促使当事人明白纠纷的症结所在,从而作出理性的利益权衡。这样的纠纷调解了,往往会获得比判决更好的社会效果,更加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司法调解的方式和规范
  司法调解最大的好处是案结事了。许多案子,法院判决了、执行了,但纠纷本身还是剪不断理还乱。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在纠纷的处理上往往具有终局性,而且此纠纷的处理还可以有助于当事人间其他纠纷的妥善处理。
  人民法院除了由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出面进行调解外,还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甚至可以委托前述单位和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并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调解设专章进行了规定,最高法院也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调解经验进行总结,对实践中的不良倾向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