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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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挑刺者判获勘误补偿费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刘志明

  上海市民陈丁祥说,他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10版《新华字典》找出了2255个错误。为此,他以该版图书为不合格产品为由,将商务印书馆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购书款、赔偿1倍的书款,承担勘误费,并赔偿精神损失。日前,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务印书馆支付勘误补偿费1980元。

  找出字典2255处错误
  56岁的陈丁祥是上海一家酒店的副总经理,今年8月初,他在金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下属的江南购书中心买了本第10版双色本《新华字典》,书价为15元。
  此后,陈丁祥经过认真阅读并分析求证,认为该书在体例设置、义项确立、例证选用、标点符号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严重差错。
  为证实该书差错程度,他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对这本字典进行勘误后认为,该书存在2255处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体例性、数字及标点符号使用等差错,超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关于合格图书差错率的规定。为此,陈丁祥认为,该本字典是不合格产品,出版社应该收回。
  陈丁祥于今年9月在金华起诉商务印书馆和金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要求退还15元购书款,并赔偿其购书款1倍的钱及支付勘误费6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纠错建议部分被采纳
  据法院查明,早在2001年5月,陈丁祥就完成了《<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释义辨析800例》的书稿,并寄给了商务印书馆。
  该馆汉语编辑室于2005年6月12日出具审读意见认为“作者所指出的所谓错误、不妥和粗疏之处,纯属误解,完全不符合汉语实际,与辞书编纂的基本知识相违背,几无可取之处,达不到出版要求”。该馆编辑部同月13日以“缺乏基本的语言学和辞书学常识,达不到我馆出版水平”为由,将书稿退还给陈。但陈丁祥发现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出版的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中不少修改之处,已采用了他的纠错建议。
  今年3月15日,陈丁祥曾以第10版《新华字典》(1/32开本,大字本)差错率为0.797%,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起诉上海书城、商务印书馆。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纠纷属于学术争议、非民事权益争议、不在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内,裁定驳回陈的起诉。此后的二审维持原裁定。

  第10版《新华字典》是合格图书
  11月7日,婺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商务印书馆答辩说,《新华字典》是一部凝聚了几代语言学家的心血、集中了我国语言学界的集体智慧,以其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而深受海内外读者欢迎的工具书。《新华字典》在出版后的50年里,先后经各方面专家学者9次修订。
  2004年1月,《新华字典》第10版出版,该版修订工作由国内唯一的国家级辞书研究与编纂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完成。该版《新华字典》不仅保留了第9版的注音释义准确、例证精当、编排体例合理、查阅方便、附录实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等特点,在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方面较以往又有所提高。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经确认《新华字典》第10版为合格图书。

  纠错行为得到法院肯定
  婺城法院日前在判决中肯定了原告的纠错行为。法院认为,任何合格产品都有可能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因为合格的标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变化与发展的,原先的合格标准往往会落后于现实社会的要求。即使是法律也不例外,所以需要不断修正。《新华字典》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汉语工具书,更应当精益求精、不断进步。
  图书是文化产品,对缺陷产品侵权纠纷,应当由生产者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一被告提交了该图书编校质量合格的证据,但未提交原告校对勘误不当的证据。而原告的许多纠错建议已经为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所采用,只是基于对老一辈语言学及辞书专家的尊崇等因素考虑,才对原告的劳动成果“不予认可”。
  被告与原告之间虽不存在委托校对合同关系,但如果有公民愿在书店里购书后为出版社纠错,然后依法索赔,既可以强化出版社的责任心、提高再版质量,又可以净化图书市场、惠及民众,这不失为出版界及广大读者的一件幸事。基于对《新华字典》的热爱,原告认真勘误的做法首先值得肯定,也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要求。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为勘误占用了一定的时间,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勘误结果有利于出版社。作为实际受益人,商务印书馆理应支付合理的勘误补偿费,综合酌定为每千字3元。但因有证据证明该图书质量为合格,为此,原告主张双倍赔偿购书款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不足。
  为此,婺城法院一审判决商务印书馆支付陈丁祥勘误补偿费198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