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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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源”和刑讯逼供
卢俏

  摘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当前正在开展的旨在促进执法为民的一项重要活动。本文从侦查机关在其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和倚重口供的相互关系入手,剖析了刑讯逼供现象的重要成因。
    
  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是刑讯逼供产生的主要原因
  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口供不但能够作为证据,而且在刑事侦查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口供的帮助下往往能够加快侦查进程,提高破案效率。
  口供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或者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其中有罪的供述蕴涵着丰富的犯罪信息,可以说是唯一能够全部说明案件要素的证据材料。口供对于犯罪案件的重建、印证其他证据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寻找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其次,口供是案件的“证据之源”。因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最为了解,侦查人员一旦取得口供,便掌握了取得其他证据的线索。口供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能够形成破案的源点,侦查人员以此为源头,查线索,找证据,顺藤摸瓜,最终明晰整个案件的全貌。
  最后,口供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隐蔽性非常强,或者参与的人很少。比如像受贿、行贿犯罪,基本上都是属于一对一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或者受贿人自己的供述是最关键的,如果缺了口供这个环节,可能连侦查的突破口都找不到。
  所以,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巨大作用使其在案件的突破中独具魅力,备受侦查人员的青睐。而一旦侦查讯问中出现了讯问僵局,案件短时间内无法突破,侦查人员往往便会想出一些特殊的手段想方设法来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打破僵局。刑讯逼供便由此开始了。
  刑讯逼供是侦查人员
  特定角色定位出现偏差的体现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侦查机关可以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的推定,但这种认定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不是最后的结论,在实体上没有法律效力。
  但办案人员(包括侦查人员和检察官)因受职业心理的影响,在其观念上顽固地存在着敌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识。“如果是年轻的男人,人们会认为他性欲旺盛;如果他年纪大些,人们就要说他是色鬼。如果他是个色情狂,人们一定会说他因为放荡而去找那些未成年的女孩子;而如果相反,他本来是寡欲的,人们又会认为对性欲的抑制是他犯罪的根源。”虽然这种意识不是法律上的判定,但是这种追诉角色的定位把握较难控制,一旦向前跨越半步,真理便可能成为谬误,侦查人员就很有可能陷入法律意义上有罪推定的泥潭,刑讯逼供便由此出现了。
  某些刑讯逼供现象
  是外界压力导致的无奈结果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揭露事实真相和缉获犯罪嫌疑人。言之简单,但其中蕴涵着破案工作的异常艰辛。遵循认识论的规律,案件的破获是一个由未知到已知,由果推因的回溯性认知过程,由于它往往取决于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因素,而且,在案件的认识过程中,可变性大,未知性因素多,必须有相应的时间、物力、财力和人力作为保证才可能破获案件。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期限、审判的期限,惟独没有规定侦查破案的期限,只是对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作了规定,以限制长时间羁押嫌疑人。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案,各级行政长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限期破案,而无视侦查认识论中的客观规律,从而对侦查人员侦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为了缓解压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有可能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
  刑事科学技术设施的配备
  跟不上破案的需要
  随着犯罪的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案件侦查的难度越来越大,在某些高智能犯罪类型的案件中,由于目前我国城市和基层办案机关缺少相应的先进技术设备,侦查人员出于破案的迫切心情,就有可能求助于刑讯逼供的手段,以此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按图索骥去收集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讯逼供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口供在侦查中特殊的意义与作用以及在证据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对自己角色定位的不当把握以及来自外界行政机关、社会民众和媒体舆论的压力,以及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应用欠缺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