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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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遗嘱之争
江中帆

  母亲病亡后给一对儿女留下了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可是,兄妹两人却分别握有内容截然相反的遗嘱各一份,由此引发了一场遗产争夺大战,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究竟哪份遗嘱有效呢?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争夺遗产
  江苏省宜兴市某镇居民赵玉芹与丈夫孙松婚后生育一对儿女,长子赵晓斌出生于1980年4月,次女赵媛出生于1986年2月。夫妻俩拥有建筑面积为304.52平方米的房屋一幢。
  2002年8月,孙松因交通事故死亡。孙松死亡后,孙松的父亲及儿赵晓斌、女赵媛均对孙松的遗产放弃继承,同意上述房屋全部归赵玉芹所有。
  2005年1月25日,赵玉芹癌症复发住进宜兴市肿瘤医院治疗,至2005年2月6日出院。期间,赵玉芹预感到自己来日不多,决定将自己的后事安排一下。
  赵玉芹小时候只读过几天书,文化水平比较低,于是,她请见证人钱立军代书,并邀请律师李国强及自己的弟弟赵金明、妹夫杨大鹏等人在场见证,于2005年2月1日立下遗嘱,载明:由赵媛、赵晓斌各继承152.26平方米的房屋。同日,宜兴市肿瘤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证明赵玉芹立遗嘱时神志清楚。
  2005年3月22日,赵玉芹因病死亡。同年7月,赵玉芹的遗产即其所有的房屋拆迁,将得到一笔数目不菲的拆迁补偿费。对于补偿费的处理,便提到日程上来了。
  赵媛拿出母亲的遗嘱,对哥哥说:“根据妈妈生前意愿,该遗产应当由我们兄妹平均分割继承。”但是,赵晓斌对赵媛的要求置之不理,他说:“我可有母亲的最后一份遗嘱,遗嘱写明房屋由我一人继承。按照法律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你的遗嘱是无效的。”
  2005年7月20日,赵媛一张民事诉状将哥哥赵晓斌推上了被告席。

  两份遗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晓斌果真向法院提供了母亲赵玉芹的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叫赵玉芹,今年48岁。我本人体弱多病,现正病重。特此,我对属于我个人房产作一份遗嘱。我死后,我的4间楼房合计304.52平方尽归我儿子赵晓斌所有。(儿媳不能继承我的房产,此房产为儿子的个人财产。)今天所立遗嘱为该处房产的最后遗嘱,此前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赵玉芹 2005年2月12日”
  赵媛对哥哥提供的遗嘱的真假产生了怀疑。她说:“母亲在2005年2月12日已放弃治疗住在家中,神志不清,全靠接氧气活下来,且还要受到赵晓斌的虐待、威胁,所以该遗嘱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应该无效,应以2005年2月1日所立遗嘱为准。”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赵媛申请自己的外婆陈小香、姨父杨大鹏及舅舅赵金明到庭作证。
  陈小香出庭作证时情绪十分激动,她愤愤地说:“赵晓斌对母亲很不孝顺,经常谩骂母亲,叫她去死。”
  杨大鹏在庭上作证说:“在2004年8月就听赵玉芹对我讲,赵晓斌对她不好,经常骂她,还讲要扔她到井里。赵玉芹在住院期间的神志基本清楚,出院回家后经常神志不清。”
  赵金明作证称,赵晓斌经常虐待、谩骂赵玉芹,还关掉赵玉芹的氧气,是一个逆子,赵玉芹不可能会将全部遗产留给赵晓斌一个人。
   
  法院定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赵玉芹先后于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12日两次立下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因两份遗嘱中无公证遗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根据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赵玉芹文化程度很低,从第二份遗嘱的内容来看,与赵玉芹的文化程度极不相符;二、赵玉芹患的是鼻咽癌且已伴肺内转移、淋巴结转移,在立第一份遗嘱后的第五天即2005年2月6日已放弃治疗回家,一直靠输氧维持生命,且三个证人证明赵玉芹出院后神志时好时坏,所以赵玉芹在立第二份遗嘱时神志是否清楚无法确定;三、根据证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赵晓斌对母亲很不孝顺,且有辱骂及断氧气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赵玉芹将财产全部指定由赵晓斌一人继承有违常理;四、在2005年2月,赵媛虽已在商场打工,但收入较低,且未婚嫁,赵玉芹如果将财产指定由赵晓斌一人继承,赵媛将无家可归,赵玉芹将个人财产全部指定由赵晓斌一人继承更不符合常理。据此,法院认定赵玉芹于2005年2月12日所立遗嘱不是赵玉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应属无效;赵玉芹于2005年2月1日由律师、代书人、证人在场立下的遗嘱为赵玉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即赵玉芹拥有的面积为304.52平方米的房屋由赵媛、赵晓斌各半继承。
  一审判决后,赵晓斌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无锡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