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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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浙江”喷薄欲出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文字整理 史诗 曹志男 配图 史诗 王志浩

  在省委积极酝酿“法治浙江”重大战略举措的过程中,我省学界和司法部门积极开展调研,为“法治浙江”建设出谋划策。日前,建设“法治浙江”理论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与会者携一批优秀调研文章进行了交流。
  专家学者们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要进一步明确建设“法治浙江”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渐进过程,在充分考虑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既要有长期目标,又要分段实施;既要整体推进,又要抓住重点。
    
  法治浙江”战略的现实基础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陈柳裕  王坤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汪江连
  法治在国家层面具有普遍性和共性,在地方层面则具有特殊性和个性。浙江在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传统上的特殊性,决定了“法治浙江”的具体性。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浙江在社会管理模式的演进上充分地体现了自主性,如通过民间商会这种独立于企业和政府的第三部门来实现行业自治。目前,浙江已初步形成了以民间团体参与政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为主要特性的市民社会治理模式。二、浙江在经济发展上具有以市场为主导的自发性。浙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的民营经济,无论在自然条件还是制度环境上都没有客观的优势和外在的推力,其核心的发展动力来自于浙江内部的自发自为。浙江经济上的自发性,既体现了浙江人的创新观念和敢闯敢干的精神,也反映了浙江民营经济的灵活性和天然的市场导向性。三、浙江在文化传统上具有以重商为主要特征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自主创新、自力更生和自强冒险。这些文化特征决定了浙江在法治建设上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基础。
  浙江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许多领域都进行过可贵的立法探索,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创制性地方性法规,而且创设了海域排污权区域调剂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等符合浙江经济文化社会发展要求的制度,这些都是地方立法能动性的具体表现。浙江省政府在执法上也有许多能动性的表现,如“十五”期间,浙江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1999年11月和2004年3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精神,立体推进了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的政府法制建设进程。在司法上,地方能动性表现为法院等系统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基于先行法律框架并思考地方特殊情况的灵活审判。
  总之,自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在地方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已经体现了很大的能动性,创造出很多先进的制度和做法,他们或是有效地填补了制度的空白,或是进行了可贵的立法实验,或是创造出先进的执法、司法经验。这反映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客观上推动了整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同时,也为地方法治(“法治浙江”)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实证基础。

  法院在建设“法治浙江”中可以有何作为
  省高级人民法院 童兆洪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在建设“法治浙江”进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司法功能日益凸现。
  作为公力救济最后手段的司法权,其社会安全维护功能最为明显。刑事审判打击犯罪,实质上是解决犯罪行为与国家统治秩序、人民群众利益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在“法治浙江”建设中,人民法院只有充分发挥打击职能,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才能捍卫社会安全。法治的精髓,是用法律的手段化解矛盾。当前,因利益冲突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量多面广,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人民法院正发挥着社会矛盾调节器的功能。在建设“法治浙江”中,人民法院的调节社会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的职能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法院的行政审判又是调整政府机关与被管理对象之间矛盾关系的“协调器”,成为制约权力滥用的“限压阀”。建设“法治浙江”不仅需要对利益进行调节和均衡,更需要有力地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民事执行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承担了实现合法权益的职能。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在服务经济发展上,人民法院也负有重要的职责,应该说,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与经济发展都密切相关。
  “法治浙江”建设,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在具体实践中,法院的核心课题是推进司法公正。没有规范就没有公正,也就缺乏公信。法律只有按照正当、规范的司法程序准确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建立一套科学严谨、规范有序、权责分明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是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在“法治浙江”建设中得到充分发挥的又一重要课题。

  检察院在建设“法治浙江”中可以有何作为
  省检察院“法治浙江”课题组
  检察机关在“法治浙江”建设中,首先要牢固树立与现代法治文明相适应的执法理念。真正树立起坚持党的领导与厉行法治的一致性理念、法律至上理念、公权制约理念和人权保障理念。
  公权力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是建设“法治浙江”的核心和关键所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定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法治浙江”建设的最主要的手段和方式,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确保公权力的依法、正当行使,为“法治浙江”建设创造一个高效清廉的政治环境。
  法治社会必然是司法公正的社会。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职能,以惩治司法腐败为重点,紧紧抓住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强化监督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安定和谐的社会,检察机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与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坚持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对轻微刑事犯罪注重社会关系的恢复,努力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
  在发挥检察职能的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是“法治浙江”建设的应有之意,也是保障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检察机关既要监督纠正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公问题,又要增强监督机关自身接受监督的意识。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的观念,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把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从而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建设“法治浙江”还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检察执法队伍。

  辩证看待建设“法治浙江”的全员性
  省法学会  陆剑锋  陈邦林  楼杰科
  “法治浙江”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立体系统工程,它应当是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应当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还要紧抓重点群体,促进其更好地建设发展。
  “法治浙江”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立体系统工程,它不是靠某个(些)人所能进行的,也不是靠某个(些)机构所能完成的。如果仅仅把广大的普通民众作为建设的受众,让他们被动地接受这种“恩赐”,而不使其主动地参与建设,那么这样的法治建设从一开始就已埋下了“祸根”,它根本不是“法治”的法治建设,因为权力一方作为推动者完全把自己与普通民众分离开来,忘了自己也是法治建设的受众。应当明确,任何人都是法治建设的实践者,也是法治建设的接受者。因此,必须坚持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种组织和团体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投身“法治浙江”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全员参与和紧抓重点群体是辩证统一的。在广度上,“法治浙江”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要求人人参与;在深度上,“法治浙江”建设又要求有重点地抓主要群体、具有深远影响的群体。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领导力量。“法治浙江”建设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更要强化党的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不仅要坚持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更要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实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
  公权力掌握者是建设“法治浙江”的直接推动者,是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或是司法机关,都要积极主动地投身法治建设,树立法治理念,消除“官本位”思想,增强权为民用的服务意识。
  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教育者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最主要的法律实践群体,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先锋力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力量。青少年是社会未来的建设者,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后备力量,要从少进行法治教育,使其接受法治理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增强民主意识,为未来的法治建设塑造高素质的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