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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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神圣的权利岂容旁落
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初建异地联动执法机制
本报记者 陈卓 本报实习生 芮雪姣

  若劳动者在A地“受了委屈”,因情况特殊到了B地投诉;或者总公司在A地,劳动者是在B地的分支机构中遭遇了不公平待遇……这时,异地维权在制度和实践上的缺陷就成了横亘在劳动者面前的一道大难题。
  早几年起,我省各级劳动部门便开始了对执法机关异地联动维权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时至今日,跨地区劳动保障执法合作已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本月初,钱塘江地区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召开,13家成员单位通过了《钱塘江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协作联动协议》;不久的将来,首届“长江三角洲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席会议”将在上海召开,江、浙、沪三地16个城市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望共商劳动者异地维权合作机制。

  一封浙江发往山东的劳动执法求助函
  近几年,我省劳动部门一直在寻找有效进行异地维权的方法。
  2004年3月,杭州的施某来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浙江省监察总队)投诉。施某原本是山东某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在杭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据她说,从2003年1月到6月她做促销员期间,公司欠她工资11730元。
  浙江省监察总队在调查中发现,山东该热水器公司杭州办事处属于无证经营,只是把公司发过来的货送到各个商场去卖,从2004年开始就没有促销员了,当时杭州办事处只有5个山东派驻的售后服务人员,负责人王某声称长期在山东,拒不接受调查。
  “请你们去山东为我维权。”
  “我们没有权力去山东执法,否则我们自己也违法了。”
  面对施某提出的要求,浙江省监察总队无能为力——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制度,浙江省监察总队执法区域仅在浙江,超出了浙江行政区域就没有了执法权;而办事处没有在杭州注册登记,负责人不接受调查,无法进一步展开调查。考虑再三,当年4月底,浙江省监察总队尝试着给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处发了一封函——《关于请求协助处理山东某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函》。
  在这封函中,浙江省监察总队说:“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此事,特请贵处督促山东该热水器公司尽快支付其原劳动者施某的剩余工资,并将处理情况转告我总队。”
  后来,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实,山东的热水器公司的确无故拖欠施某工资11730元。很快,在当年5月中旬,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便依据《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作出了处理决定,要求山东的热水器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内起3日内补发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后来,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热水器公司已没有执行能力,遂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虽然施某暂时还没有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但浙江省监察总队和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仍然关注着该热水器公司的情况,始终没有放弃维权的努力。而对于积极探索执法机关异地联动维权的劳动部门来讲,这又是一次难得的“实战”机会,从中发现的问题和获得的经验,为将来开展更制度化的合作打下了基础。

    浙江收到了来自安徽的求助函
    安徽人张某是在2003年向安徽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的,称浙江某医药销售公司拖欠他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但是,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却收到了浙江这家医药销售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浙江公司提到这样一个问题:自己是浙江省企业,投诉人张某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外派到安徽省工作的人员——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在安徽省,但安徽既非实际工资发放地,也非劳动合同签订地,不该由安徽省的劳动保障部门来管辖。
  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但在这个投诉处理过程中,该条例还没有施行,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地劳动监察部门。
  由于该公司也表示,若确实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愿依法接受浙江省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于是,浙江省监察总队收到了来自安徽的“关于请求予以帮助的函”。
  接到转来的案件后,浙江省监察总队着手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因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标准、工作职责、争议处理等事先没有约定,浙江省监察总队又多次与劳动者联系,与安徽劳动部门就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进行沟通。2004年3月初,浙江省监察总队作出处理决定,要求浙江这家医药公司按照安徽合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10个月的工资,并为张某补办社会保险。
  最后,浙江省监察总队给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处发去了回复,告知处理过程,并请他们将有关材料转交投诉人。

  钱塘江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率先启动
  与此同时,省内各地区劳动部门之间的联手维权也在进行中。
  去年3月,嘉兴海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了一起案件。投诉者刘某等3人称,他们曾在杭州市萧山区某钢构公司在海宁的项目中做安装厂房工程,但公司欠发他们的工资共31500元。因为这家钢构公司在海宁的工程已经全部结束,回到了萧山,于是,海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议,请萧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助调处。
  “我们接到这个消息后,马上决定协助并立即展开调查。”杭州萧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朱金海说。经过调查,焦点集中到了姜某身上——钢构公司已经将工程应支付的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是工地钢结构安装队长姜某欠了工人的工资。调查中劳动监察部门还发现,还有其他几名工人的工资被拖欠,便决定一并解决。
  最后,姜某向萧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承诺,6天之内付清所欠工资,收回欠条。同时,该钢构公司也承诺:姜某如在6天内未支付该笔款项,该公司就在一周内直接扣除姜某以往工程安装款来支付民工工资。
  最终,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两地劳动部门的积极协作中顺利解决。
  去年起,由萧山区发起的钱塘江地区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开始举行,每年举行2次,位于钱塘江地区的13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杭州的萧山区、拱墅区、滨江区、余杭区、桐庐县、富阳市,嘉兴的海宁市,绍兴的诸暨市、上虞市、绍兴县,宁波的余姚市、慈溪市和奉化市)是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今年4月初,联席会议再次召开,13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聚首一堂,对拟定好的《钱塘江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协作联动协议》进行讨论并签字通过,将异地协作维权变得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协议》中讲到,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对成员单位之间发生异地用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实行协作联动机制。劳动者可就近投诉举报,劳动监察联动快速办案。《协议》中还约定,以共建联络网为纽带,增进友谊;以信息资源共享为平台,创建钱塘江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机制。    

  远景:长三角劳动执法合作协议即将出台
  不久的将来,这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合作将扩展到整个长江三角洲地区。
  目前,《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合作协议》初稿已出炉。不久的将来,长三角地区的相关部门将在上海市召开首届“长江三角洲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席会议”。届时,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将当面直接沟通,对该合作协议提出建议。
  长三角各方期望在“平等协商、相互协调、合作互认、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合作机制:长三角16个城市(上海、扬州、镇江、南京、常州、南通、无锡、苏州、湖州、嘉兴、杭州、绍兴、宁波、舟山、温州、台州),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紧密合作,携手推动长三角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如果《协议》通过,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合作将有望建立6项制度:劳动者异地救济制度、异地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情况的互通制度、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办和移送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异地调查制度、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制度以及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这样一来,原来为劳动者维权中的空白地带、模糊地带,就可以被规则填满。比如,劳动者在任一地就业时,因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自行无法及时解决的,可以回到居住地后,在法定有效期内,向居住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寻求行政救济。又比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涉及合作区内异地调查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协助调查内容包括:代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代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也可以由双方相互委托确定协助调查事宜。
  除此以外,“劳动保障信用档案”也有望“现身”——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合作区域内跨地区经营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和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及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
  《协议》初稿中还约定,长三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席会议定期于每年10月前后召开,由三地16个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轮流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