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38.9万元股票资金一夜蒸发
魏斌 张建功

  存在证券资金账户里的巨款,一夜间莫名被人划入银行,继而丢失。证券公司和银行均不肯负责。法院一审认定,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银行承担40%的责任,38.9万元一转眼只剩下15.56万元。“钱‘丢’了,管钱的却没事,我不服。”面对这样的结局,章荔枝一纸讼状再次把证券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2006年4月1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巨额资金流失案。

  起因:38.9万元资金账户突然间被划转一空
  2002年5月,对章荔枝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月份。2002年5月,家住绍兴县柯桥的章荔枝,突然发现自己证券账户上的38.9万元巨款不翼而飞,这着实让章女士吓了一大跳,这可是一家人十几年积攒下来的全部血汗钱。
  她立即核查自己的个人资金账户,结果发现38.9万元巨款已于2002年5月8日,以银证转账的方式,被转至代号为“01”的银行后流失。
  据了解,章荔枝分别于1994年5月、1997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交易账户。2003年3月26日,章经办理转托管手续后,委托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从事证券交易,并与中国银行绍兴市柯桥支行建立银证转账关系。章将资金打入账户后即委托工商证券交易部从事证券交易。
  发现资金流失后,章女士马上追查,发现“01”代号的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这让章女士十分纳闷,自己与证券交易部及这家银行从未签署任何银证转账协议,更未在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开立活期账户(也未领取借记卡),自己的钱怎么会划入这家银行呢?此时,这笔巨款已从章女士的账上提出转存到一个叫“吕柏松”的账户上。就这样,章女士的巨款“飞”了。

  调查:划钱者浮出水面原是交易部员工
  是谁划走了这笔巨款呢?经查,问题出在当时一个工作人员吕某的身上。他当时的身份是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工作人员。后吕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已被立案侦查并判处有期徒刑。
  2002年5月8日,正是吕某私自以章荔枝的名义开通了工商银行与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之间的银证转账后办理了储蓄存款手续,并从章的证券账户通过电话银行的方式转出人民币38.9万元并取款。
  那么,作为资金保管方的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是怎么让资金流到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的呢?工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又是如何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开设储蓄存款账户,并在本人不到场的情况下,让他人提取巨额款项的呢?
  
  结局:确有人超越职权却谁都不愿负责
  2002年6月,章荔枝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承担赔偿责任。不久,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工作人员吕某超越授权范围,利用其工作便利,为取得私利,假冒原告代理人身份,为原告开通银证转账及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又秘密转移原告在证券账户的存款,其行为已构成经济犯罪嫌疑,应裁定移送公安侦查。
  裁定作出后,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吕某的上述行为与吕某在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担任的职务无关,并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工作人员吕某超越授权范围,利用其工作便利”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并同意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回复越城区人民法院,回函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吕某于2002年因涉嫌挪用资金,被绍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已办理结束,在办理中,公、检、法对移送的卷宗事实(章荔枝资金流失一事)没有作犯罪认定,故不予立案侦查。这下章女士傻了,什么人都不用负责任,那她的钱该找谁要去?
  
  两上法庭:我的钱莫名被人划走,到底谁该负责?
  2005年1月10日,无奈中的章荔枝再次将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10日,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工行钱清分理处作为金融机构未按照规范操作导致证券账户资金被转出具有过错,并在大额现金的提取中未尽谨慎义务予以核实导致章的证券账户资金流失,工行钱清分理处的违规行为与章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应赔偿给章女士40%的损失,为15.56万元,驳回了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上法庭:绍兴证券交易部是非法经营?
  面对这样的结局,章荔枝不服,于2005年12月19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依然是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钱清服务部)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4月1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件案子。章的代理人突然出具从工商部门获取的证据,该证据证明从2002年4月23日至2002年11月21日这段时间内,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没有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属非法经营。
  工商证券绍兴交易部的代理人对章女士代理人出具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非法经营是不可能的,一时又无法证明,但他强调,机构能否设立与资金流失没有关系。
  对于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认为自己在为吕某代章女士办理账户时并无过错这一问题,章的代理人出具一份由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自己提供的,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甲方(指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的客户(股民)须事先办理委托转账申请,才能开通其证券资金账户与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相互划转,且资金账户、银行账户与身份证三者户名须相同。但章女士从未提出过任何申请,因此,怎么会开通银证转账,这显然是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的工作失职。
  法庭上,三方都作了精彩辩护,究竟谁将承担这笔巨款流失的责任,法院将择日进行调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