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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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应重罚 企业裁员要工会同意
我省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不少有价值的修改意见
本报记者 陈晓青

  保姆和雇主、钟点工和雇主之间,算不算一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形式除了书面形式以外,允不允许有口头形式、电子文本形式?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用假文凭面试,所签合同是否无效?4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来自法学界的专家、企业职工代表、企业主以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对草案提出不少很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意见一: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缺陷
    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概念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动关系,比如家庭保姆就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也可能不是家政公司的成员。再如当前引起关注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既可以拒绝承认劳动者为其成员,也可以不提供报酬。按照草案的界定,这些现象都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会形成严重的法律漏洞,十分不利于对这些劳动者的保护。杭州市劳动局相关人士认为,劳动关系对此应该明确阐述。
    意见二: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
    根据草案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过分强调合同的书面形式,实际上劳动合同还可以通过口头形式、电子文本形式等来订立。”浙江大学法学院的许建宇认为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无论用什么形式都可订立劳动合同。许建宇认为,“书面合同不签就视为已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条款不合理。“劳动者不愿签合同,视作已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将给企业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扰。这个条款过分保护劳动者利益,对企业十分不利。”省旅游集团公司的史国娣说。
    意见三:用假文凭面试,所签合同应当无效
    草案的第18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每一项都针对用工单位而言。许建宇认为,如果劳动者拿着假文凭欺骗用人单位,以致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只强调对用人单位的约束,而不对劳动者有约束,条款有过分保护劳动者的倾向。
    意见四:裁员要不要通过工会?
    草案33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省劳动保障厅陈秀庆认为该条款应该修改为“需要裁减人员30人以上或者超过10%的,用人单位在正式裁减人员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就裁员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协商结果及准备采取措施之相关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的集体裁员解雇问题上,既要保证用人单位裁员的公平性问题,又要把握好政府行政权力介入用人单位裁员行为的度,运用恰当的经济手段控制用人单位的集体裁员行为。可考虑从裁员总数和比例相结合上规制用人单位的集体裁员行为。    
    意见五:试用期的问题
  草案第13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对此很多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广厦集团的朱闻秋认为,从理论上来说,以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技术性含量来安排试用期长短,应该说是比较科学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难度。技术性岗位和非技术性岗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难区分,即使同属技术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和一般技术性岗位也很难廓清,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内部劳动规则单方划分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对劳动者非常不利。相反,传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长短规定试用期的方法操作上非常方便。陈秀庆建议,立法是否可以考虑将两者结合,以合同期限为主,技术含量为辅的方式规定试用期。    
    意见六:有将“工作经验”合法化的可能
    草案第8条明确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当前社会,‘工作经验’频频成为大学生的就业障碍,如果该条款确立,很可能会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尚方宝剑’”。轻纺集团的陆总经理这样认为。    
    意见七:恶意拖欠工资应该重罚
    在现实中,最伤害劳动者的行为就是恶意拖欠工资。而在草案中对此行为并未有明确处罚规定。史国娣认为,应当增加对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重罚的条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格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等,劳动者可以提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许建宇说,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应体现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