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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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判决书这样盖上真公章
离奇婚姻牵出罕见伪造国家公文案
潘从武 吴亚东

  一起重婚自诉刑事案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当庭拿出了一份制作完整的民事判决书以及一卷完整的卷宗复印件,作为重要证据出示。然而经过法院查证,这份判决书以及卷宗纯属伪造。但奇怪的是,判决书和卷宗上所盖的法院公章却是真的。    

  令人震惊的婚姻状况调查
  2006年4月11日,新疆库尔勒市第一中学教师张艺龙告诉笔者,其母亲于3年前病逝,父亲又于去年3月去世。父亲去世后,一直在家里照顾父母的年轻保姆王芬(化名)却手持与其父亲的结婚证称是其继母。后来,一个知情人给张艺龙去信称,王芬尚未离婚,丈夫也在库尔勒。
  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2005年5月25日,张艺龙一纸诉状将王芬以重婚罪自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调查组去王芬原籍河南省原阳县师寨镇安庄村调取了王芬的真实户籍。户籍显示,她是一个名叫石军(化名)的人的妻子。师寨镇安庄村委会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显示,王芬与户主石军的关系是“夫妻”。
  张艺龙看到“石军”这个名字时,吃惊不小,因为在他家果园里干活的一名工人就叫石军。

  假判决书庭审中“露脸”
  王芬在法庭上称,她与石军并没有登记结婚,家庭证明表并不能证明她与石军是夫妻关系。她说自己与石军同居了1个月就被父亲带回了家,1994年12月又回到了石军的家。1998年,两人解除了非法同居的关系。
  王芬还当庭出示了一份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1998)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判决解除王芬和石军的非法同居关系。
  笔者在库尔勒市公安局见到了这份判决书“原件”,看起来与真的判决书没有任何异样,公章、骑缝章以及“本件与原本校对无异”章一应俱全。
  为了鉴别王芬所持判决书的真伪,张艺龙随同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前往原阳县进行调查。
  当地法院出具了一张证明,证实该院没有(1998)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案件卷案,经3位合议庭成员回忆,均未办理过此案。但王芬称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调查不彻底,她又拿出了一份完整的案宗,以证明判决书的真实性。
  笔者在这份(1998)原民初字第1161号判决书上看到,原告王芬称,1991年经媒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即石军)相识,同年4月6日开始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次年2月3日王芬生育一女孩,取名叫石艳。女儿出生后,石军对家庭关心甚少,双方缺乏感情,所以请求判令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女儿石艳由王芬抚养。
  在张艺龙的努力下,此事引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大和检察机关的重视。2005年9月28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向库尔勒市法院出具了一张复函:“据查,我院199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887件,因此,不存在(1998)原民初字第1161号案件,档案室也无该案卷宗。师寨镇人民法庭及档案室也未向任何人提供所谓(第1161号)案卷的复印材料。该‘判决书’署名的合议庭成员吕某、杨某、赵某均未办理过此案,开庭笔录非张某记录,其本人也未参与过此案的审理活动。另查,我院未曾使用过复印材料中的立案审批表,且该审批表上亦无当年立案庭庭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签字或签章。综上,贵院提供的‘(1998)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及卷宗复印件均系伪造。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假判决书这样盖上真公章
  2005年10月10日,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向库尔勒市公安局送达了立案通知书。2005年10月12日,当地警方对王芬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立案侦查。
  库尔勒市警方近日向笔者提供的一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揭示了假判决书以及假卷宗出炉的整个过程:
  2005年5月,王芬到河南省原阳县法院,找到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周某,与周某一起伪造了一份“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1998)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及起诉状,之后又找到师寨镇司法所的王某,对王某说因与人打官司,想让其帮忙给伪造的判决书上加盖法院的公章。王某在王芬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条件后,找到了在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肖某,让其帮忙在判决书上盖上法院的公章。肖某趁办公室没有人时,将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公章、骑缝章等印章盖在了伪造的判决书上。
  2005年6月,王芬再次来到原阳县找王某,让王某再给伪造一本卷宗。王某向王芬索要了2000元人民币后,与王芬、周某共同伪造了一本题为“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诉讼卷宗(1998年度原民初字第1161号)”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卷宗。
  负责调查此案的库尔勒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指导员朱勇,近日从河南调查此案回队。朱勇说,案发后,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召开全院大会,要求嫌疑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后来其中两名嫌疑人投案自首,交代了制作假案卷的整个经过。王某、周某、肖某已经由原阳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