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五版:旁听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独特的使命

  这是一个被称为“天字一号诈骗案”的案件,也是中国警方首次跨出国门的追赃行动(案情详见本报11月15日头版)。在这次跨国追赃中,中国警方组成了6人小组远赴乌拉圭。在那里,办案人员经历了无数的“第一次”,深切感受到了语言不通、法律不同带来的困惑,更体会到了在他乡异国建立起来的珍贵友谊。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吴忠健作为小组成员,向我们讲述了在乌拉圭追赃的难忘经历。

  当经营户报案我们着手调查时,犯罪嫌疑人莫荣勇已伙同香港人吴某和澳门人魏某,委托香港一家公司将骗得的35个集装箱的货物分3批运往乌拉圭蒙得维的亚港,这35个集装箱都是由汉堡南美船务公司(JYK)负责承运的,船均在德国注册。到港后,这些货将经陆路运往巴拉圭东方城。货物起运后,吴、魏两名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
  虽然有重重困难,但这个案件给义乌141家商户造成的巨大损失,却让我们无法就此罢手。
  4月3日,我们将此案向省公安厅作了汇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认为此案紧急,立即向公安部经侦局作了汇报,并请求公安部经侦局协调截扣货物。令人振奋的是,公安部经侦局非常重视,在分析研究案情后,迅速制定了工作方案: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国际合作局)名义,分别致电香港、澳门和乌拉圭的警方,请其协助核查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下落,截扣货物;同时致函外交部领事司和总参二部武官局,请其协调我驻乌拉圭使馆及武官处开展相关工作。公安部经侦局还召集了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研究论证请求乌拉圭警方截扣货物的可行性及相关法律依据。
  4月11日,公安部经侦局接到我驻乌拉圭武官的回函,称乌方同意协助截扣货物,同时提出要逮捕手续并以检察官名义提交扣押令,方可扣押货物。
  两天后,义乌市检察院对莫荣勇批准执行逮捕,并连夜办理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手续。第二天,义乌市检察院赴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取了以办案检察官名义签署的扣押令。这为成功扣押被骗货物完成了法律程序以及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公安部经侦局连夜起草了《关于请求协助扣押涉案赃物的请求书》,并迅速将检察官声明、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拘留证、逮捕书等汇总成卷,在第一时间传真给我驻乌使馆,委托其转交乌相关执法部门。
  当时,厚厚一叠资料,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翻译出来。当时在北京的翻译连夜加班加点,毫不含糊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任务。
  在乌方的配合下,乌拉圭海军稽查处和海关分别在4月23日和5月1日,成功扣留了两批共计26个集装箱货柜,然而此时巴拉圭收货方却不断向乌海军、海关诉求权利。另一方面,根据我驻乌使馆透露,这批货物若要放行,还需履行繁琐的法律程序,所以他们希望公安部派工作小组前去开展工作。
  公安部经侦局迅速研究制定赴乌工作预案,组成由公安部、省公安厅、金华市公安局、义乌市公安局等单位人员参加的6人警官小组,我荣幸地成为其中一员。
  在国际合作局和乌驻华使馆的大力协助下,我们顺利办理好出国手续,5月6日飞赴乌拉圭。
  因为从北京到乌拉圭没有直达的班机,要转两次机才可以到达。算一下,从北京飞慕尼黑是7个半小时,在慕尼黑转机到巴西圣保罗要飞11个小时,再从圣保罗飞乌拉圭的蒙得维的亚要2个小时,再加上在机场等候的时间等等,光从北京到达我们的目的地,就已经用了48个小时左右。
  一到那里,当晚我们就向我驻乌使馆的领导通报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步骤。
  因为乌方的刑事法官和检察官的意见是此次行动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所以从5月8日开始,我驻乌使馆的汪小源大使先后数次约见乌大法官,团长孙立平陪同大使拜会乌大检察长。前前后后,我们警官小组先后13次拜会承办法官,9次拜会承办检察官。我们反复和他们沟通:这是一个刑事案件,而不是他们先前所认为的民事案件。
  经过多次交涉谈判,乌刑事法官和检察官终于在5月19日下午相继签署了同意放行扣押货柜的意见书。
  这中间,乌刑事法官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他爱好中国的哲学,对中国非常感兴趣。尽管家中妻子生病,他仍用最快的速度帮助我们办理好手续。
  拿到意见书,我们马上赶赴乌海军稽查处,促使其加班签发将货物返还给中国政府的放行令。结果一切顺利。拿到放行令后,5月23日上午,我们满怀信心地到乌海关办理手续。
  然而没有想到,我们再次遇到了问题。乌海关承办人员告诉我们,如要放行,还需要他们的海关法官签署意见才行。但是不巧,海关法官正在休假,需等他上班后才能做出决定。这时我们才知道,乌拉圭实行法官轮岗制,全国只有一个海关法官值勤。
  这边有了搁浅,另一边的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虽然有了乌刑事法官和检察官同意放行扣押货柜的意见书,但为避免被扣货物所有权产生民事纠纷,我们与汉堡船务公司进行了两次并不轻松的谈判,要求他们将货物小提单交给我们。别小看这张小提单,它上面的印戳可是确保被扣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中国政府的重要凭证。最终,他们接受了我们的要求。
  去乌拉圭之前,我们曾查阅了很多资料,但都没能查到翻译成中文的该国的相关法律。“不知如此下手”,的确是我们当时的心情写照。
  在异国的那些天里,每天入睡前,我们都还在为当天的事情讨论不休;每天睁开眼,也不知道今天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面对什么样的困难。乌拉圭与中国的时差有11小时,常常,我们睡到一半时被国内电话叫醒,或者国内的同事睡到一半被我们的电话叫醒,那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在乌拉圭的每一天,我们几乎都是这样度过的。乌拉圭的自然风光非常优美,每年有无数的游客来这里度假,而我们几乎连去海边看一眼的心情和时间都没有。
  在后来的总结中,我们说,其实当时我们有着太多的劣势和不可知的困难,很多人都说这算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所有参与此案的人,凭着一颗爱国的心,坚持到了最后,赢到了最后。
  乌拉圭是个消费比较高的国家,在那里,我们能省则省,严格控制一切开支。到后来,基本上就用汉堡解决吃饭问题。乌拉圭打车非常贵,如果按照我们整天跑东跑西的计算,一天下来的打车费大概就要100多美元。为了帮助我们节省开支,大使馆的朋友们尽量想办法为我们提供车辆。
 大使馆和武官处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非常敬业,这是我们在20天的工作中深刻体会到的。而他们在生活上给予我们的关照和帮助,更是让我们在异乡深感温暖。因为几乎每天面对的是西餐,我们的中国肚子有点受不了了。武官处的王文明武官多次邀请我们去他家包饺子吃。要知道,在国内,一顿饺子根本算不了什么,但在国外,能够吃上一顿正宗的中国饺子,实在是一件非常享受甚至奢侈的事情。我们一共大概去他家吃了四五顿饺子,其实他总是邀请我们,后来我们实在不太好意思再多打扰。
  经过商量,汉堡南美船务公司还是不同意使用公司货柜承担返运业务。经过我驻乌使馆介绍,我们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谈妥,由他们承担返运业务。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也给了我们非常大的支持。
  在乌拉圭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加上乌拉圭的海关法官结束休假的时间难以确定,而警官小组在乌的费用也比较高,经我驻乌大使馆和武官处同意,我们商定由他们继续做好后期工作。就这样,我们警官小组于5月26日离开乌拉圭返京。
  之后,汪小源大使亲自拜会了乌外交部长、总统顾问和海关关长,王文明武官也与海关办事人员、海关检察官、海关法官等进行了多次沟通。
  为了尽快返运货物,7月中旬,义乌市公安局请示上级公安机关在乌拉圭聘请律师申请执行法官裁决。在当地律师的介入下,7月27日乌拉圭海关法官签署了放行决定。
  此时,这批货柜在乌拉圭港口已滞留了比较长的时间,由此产生大额滞港费用,义乌公安局在支付了总计20万美金的费用后,8月26日,装运该26个货柜的货轮从乌拉圭蒙得维的亚港起航,10月8日到达宁波港。10月27日,所有货柜到达义乌。
  这时又有状况出现了,海关认为这批货物是进口货物;而实际上,这是我们公安机关从境外追回的赃物。对这批货物是否需要征收进口关税,义乌海关无法决定。在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办案部门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对这批货物免征关税。
  于是,两条线分别上报:一条线是由义乌海关发函申请免征关税,一条线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同海关总署协商免交关税事项。终于,11月11日,海关总署同意将被骗货物由公安机关免税返还受害者。
  由于中乌之间并没有司法协助协议,这样大规模的跨国追赃也没有可借鉴先例,我们对乌拉圭的法律也不甚了解,没有可参考的资料或案例。在此案当中,我深深感受到,由于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不一样所造成的沟通困难。同时,如赃物是否该交关税的问题,涉及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在实践中也是首次——之前别说那么大宗货物,就连小笔的都没有,完全没有可以借鉴的地方。这是目前我国经济犯罪案件中成功从境外追回赃物的第一个案例,也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一定经验。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提醒经营户,做生意赚钱固然重要,但安全始终要放在第一位。若是出口的产品,尽量选择我们自己国家的运输公司,万一将来有意外情况发生,可以和运输公司及时地沟通和协调,不至于落入非常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