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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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准”其实就是那个不满16周岁的王准
法院辨明真身为工伤童工讨回公道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严文渊

  本报讯  再过些日子,如果法院执行顺利的话,从贵州来余姚打工的王准就可以拿到伤残赔偿回老家了。昨天,余姚法院马渚法庭副庭长严联江告诉记者,去年暑假,还未满16岁的王准到余姚打工,不幸被轧伤了左手,因为索赔的事一直呆在余姚,耽误了读书,法官也为他焦急。不过日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王准被判获赔8.8万元。
  王准的姨丈在余姚打工。去年暑假,王准来到余姚找姨丈,姨丈便建议王准跟他一起到厂里上班,利用暑假挣点钱。经姨丈介绍,一家汽车电器厂很爽快地答应让王准来上班。因不满16周岁,在厂方知情的情况下,王准就用了假名“杨准”。8月1日上午,王准在工作时,厂里突然停了电,结果电源切换时机器失灵,王准在冲床过程中不幸被轧伤了左手。在余姚市第六医院治疗时,王准也用了“杨准”的假名。此后,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王准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伤残鉴定出来后,王准用真名向余姚法院马渚法庭起诉,向厂方索赔20余万元。但在庭审中,厂方一口咬定其厂里从未招用过一个叫“王准”的人,声称只有工人“杨准”,并拒绝赔偿。马渚法庭经过对医疗发票等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王准”和“杨准”就是同一个人。
  余姚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确实身份,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的,应依法给童工一次性赔偿。据此,在调解不成后,余姚法院一审判决厂方赔偿王准各项损失8.8万余元。
  厂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因未交二审诉讼费,被二审法院裁定自动撤诉。日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为了打官司,王准已辍学差不多一年时间,现在终于有了最后的答案。
  严联江法官告诉记者,此案在外来用工频繁发生的今天很有警示意义。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公民,都要有自律意识,尤其用人单位要严格合法用工,把好用工门槛,发生事故后更应依法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