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夫妻离婚男方拒绝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 法官提醒——
同意妻“人工授精” 孩子就算“亲生”

  烦心事
  我与丈夫刘某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后来查出是因为丈夫患有不育症。在几年治疗无效的情况下,丈夫同意用他人的精子来生育试管婴儿。
  近日,他提出离婚。我主张孩子归我抚养,由刘某给付抚养费。不料刘某却称,这孩子跟他没关系,他没义务帮我养这个和他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对此,我非常伤心。
  请问,刘某的说法对吗?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具体到你家的情况,用他人精子生育试管婴儿是你们夫妻一致同意的,因此,所生育的孩子应视为你们夫妻的婚生子。既然是婚生子,你们就应承担抚养他的义务,并且这种抚养义务不因你们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因此,你丈夫刘某对孩子应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