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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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扑朔迷离
本报记者 朱乔夫

  原本同心协力开公司的朋友,如今却为了一纸“承诺书”走上了法庭,而且还闹得不可开交。
  据卢某介绍,2003年6月,张某、卢某等4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长兴歌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经营石子开采、加工、销售。2003年10月,股东队伍扩大到6人。
  2004年2月,另有两名顾姓老板和建材公司约定,由这两名顾老板出资430万元购买建材公司的股份。鉴于此,原来的6名股东在同年2月约定,由卢某收购其他5名股东的全部股份,其中,卢某与张某商定的股份转让款和其他费用合计为62万元,各方当场银“股”两讫,张某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明确表示“本人在长兴歌山建材有限公司中的所有款项均已结清”。
  卢某介绍说,办完所有事项,建材公司即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出资的股东变更为卢某和两位顾姓老板,其中卢某占40%股份。后来,公司为了扩大再生产,希望吸引更多的投资,而包括张某在内的3人表示他们能筹措到资金。于是,2004年5月1日,卢某与他们约定,如果他们能筹措到资金,将许以一定的利益。同时,为了方便3人筹措资金,卢某给3人分别出具了一份“股权证明及承诺”。
  给张某的“股权证明及承诺”中载明:“本人在新组建的长兴歌山建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份中,张某享有50%股权,同时本人承诺在每年歌山公司给予本人的分红中,张某享有50%。”
  据卢某说,拿到“承诺书”后,3人开始分头筹款,然而,他们并没有筹到一分钱。卢某认为,按理,3人没有完成约定的筹资,“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也就自然无效。
  但是,2005年3月24日,张某一纸诉状将卢某告到长兴县法院,以自己是建材公司“挂名股东”的身份,指责卢某侵害他的股东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卢某将其在建材公司的剩余资产分给他50%。
  据卢某说,收到法院传票后,他大吃一惊,之后便积极应诉,将情况向法院作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诉讼中,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建材公司的财务进行了审计,并据此认定建材公司有700多万元的可分配资产,且均为货币资产。
  2006年3月23日,法院判决卢某给付张某人民币1412970.43元,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
  据悉,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他认为,法院仅凭该“承诺书”是无法证明张某是否真正拥有上诉人在公司股份中的50%股份的;股份的形成是以出资为前提的,没有出资就不可能拥有股份,而一审庭审中,张某已经明确表示并未对新组建的建材公司出资;张某对建材公司的出资及其他费用支出已经通过股权转让在2004年全部收回等。他还说,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解散并经依法清算,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但建材公司至今并未清算,法院直接将属于公司的资产判给张某,他难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