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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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盗窃“望风” 第三次被定抢劫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马椿寿 陈辛江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29日凌晨,王某撬门进入某出租房内盗窃,伍某则在楼下望风。盗窃时,被屋主黎某发现,王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威胁,并劫走手机2只。逃离现场后,王某告知伍某,盗窃时被人发现,2只手机是用刀威胁得来的。
    次日凌晨,王某、伍某伙同潘某趁着夜色,来到上虞市一村民家,潘某在门外望风,王某撬门与伍某入室后,伍某在一楼厨房望风,王某则独自上二楼。行窃时,屋主被惊醒,王某用水果刀相威胁并劫走诺基亚手机1只。逃离时,王只告诉伍某,作案时被人发现,但隐瞒了劫得手机事实。
    同年9月22日,又是凌晨,王某、伍某及“大个子”到上虞市某出租房行窃,伍某在楼下望风。当房主惊醒时,王某等人采用持刀威胁,卡脖子等手段,共同劫得手机1只。作案后,王某即告知伍手机是使用了暴力才劫得的。
    19岁的伍某3次参与盗窃,每次均担任“望风”任务。落网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伍某的行为,前两次构成盗窃罪,后一起构成抢劫罪,伍某为此感到十分“冤枉”。直到开庭审查时,听了检察官的公诉意见,伍某才恍然大悟。
    
    检察官说法
    前两起盗窃案中,伍某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在盗窃现场附近望风。王某被人发现以威胁手段劫得手机,其盗窃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犯罪。王某在第一次逃跑时,虽已告知伍某“被人发现,用刀威胁”的事实,但这是事后的事,所以对王某认定是抢劫罪,对伍只能以盗窃罪定,如认定伍共同抢劫,属客观归罪。第二次,王某仍然持刀威胁才劫得手机一只。但在逃跑途中,王某只告知伍某被人发现,将已劫得手机的事实予以隐瞒。故王某单独构成抢劫罪,而在一楼望风,对此全然不知情的伍某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次盗窃就不同于前两次了。有了之前两次的经历,伍某知道,深夜入室盗窃,一旦被主人发现,王某就会用刀威胁,使用暴力,即非盗即抢,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由盗窃行为转为抢劫犯罪。
    9月22日凌晨,王某逃跑时已告知伍某,作案时被人发现“用刀威胁,才弄得手机”。因此,此次盗窃不同于前两次,伍某这次“望风”行为属抢劫案共犯(即帮助犯)。
    
    判决结果
    近日,上虞市法院做出判决,认为伍某前二次行为构成盗窃罪,而对第三起行为确认为“明知被告人王某等人有实施抢劫的故意,仍共同参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王某等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故伍某的行为也构成抢劫罪。”鉴于伍某在抢劫犯罪时“望风”,起帮助作用,认定其为从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并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罚金2000元。伍某罚当其罪,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