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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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执法,住手!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整理 仇健 曹志男

  据报载,某运管部门在查处营运“黑车”中,被疑陷阱取证。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陷阱取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执法行为是否会影响执法公正?陷阱取证所得的证据是否有证据效力?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和省政府法制办。
    
  “陷阱取证”使行政机构角色错位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翁晓斌
  陷阱取证,反映出行政机构的角色错位。执法部门先“引诱”或“制造”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再科以行政处罚,其目的显然不在于维护法律秩序,而是为处罚而执法,这是一种职权滥用。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以一般的常识而言,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直接参与者进行询问取得证言应为查清事实所必须的步骤,如若在处罚之前不对参与者进行正式的询问,必要时不让乘车者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当面的对质,在行政相对人并未自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缺乏足够的证据,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疑难以令人信服。《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对公民进行较大数额罚款(5000元以上)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如此种种,行政执法的程序要件很多,若行政执法不能做到“合法”,行政执法的目的、该行政机关的角色形象,都是值得怀疑的。
    
  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章剑生
    行政机关可以用陷阱取证的方式查处违法行为吗?这个问题引人深思。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既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前者是为行政机关提供“有权做什么”的依据,后者是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做”。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一直信奉“结果好,什么都好”。上世纪90年代之后,我们开始意识到轻视法律程序的严重后果,并从制度上对行政机关提出程序合法的要求,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看,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相当明确的。
    但是,法律上的规定并不一定能够为行政机关所遵守。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因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用合法的手段查办案件,而是用在精心布置“鱼饵”,设计“陷阱”,用不正当的手段引诱他人陷入法网,从而来查获“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虽然这种查案的实际效果可能成为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绩,甚至取悦了部分民众,但是,这种查案方法却为我国现行法律所否定。为了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我们必须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确立这样的一种行政执法思路:通过法律预先规定的程序,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通过收集的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再依法给予处罚。
    
  “陷阱取证”所得证据应排除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建林
    行政机关执法过程是否使用陷阱取证以及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已不是第一次被质疑。
    所谓陷阱取证,就是执法主体通过采取诱惑或设下圈套的方式,使行政相对人上套(违法),并由此获得证明相对人该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而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理。陷阱取证是从对刑事犯罪侦查中的“警察圈套”借鉴来的一种说法。在西方国家,对刑事犯罪的侦查中,一般都有对“警察圈套”的规定。但在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不允许使用“警察圈套”。只有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可以在严格限制(严格的程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警察圈套”获取证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对“警察圈套”进行规定。但一般认为,如果“警察圈套”是执法人员主动或积极地进行的,即这种圈套本身具有引诱或鼓励违法犯罪产生的,那么,这种圈套的设置是不合法的,由此所获得的证据也是非法的。
    就行政执法而言,陷阱取证应当被禁止,运用陷阱取证获得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证明相对人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3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的意思就是,通过“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而这里的“利诱”之意,就包括“陷阱取证”。
    
  规范行政执法杜绝执法陷阱
    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目前,人们对行政部门乱罚款、乱收费等违法执法行为诟病颇多,不少媒体对此也时有曝光和批评。这一方面说明人们的法律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有很大提高,社会舆论监督力度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突出地反映出,依法行政理念和要求还没有真正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得到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确立起这样一个认识,也就是依法行政是政府所有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是各级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都必须遵循和依照的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说,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也应合法;行使行政权要承担责任。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则是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从行政执法合理性上来看,陷阱执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不应该提倡这样的执法行为。因为,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从行政法意义上来讲,其自身不应是当事人,否则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就有了双重身份——既是执法人又是参与人,从这一方面来讲,该执法行为就不合理了。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无论是哪一个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都应该依法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力。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业务学习也十分重要,执法人员应该不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新闻助读:
    行政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
    行政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是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三个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执法、司法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