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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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第一步

  【核心提示】 人体器官移植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我国作为人体器官移植的大国,多年来这方面的法律一直处于缺失状态。3月27日,卫生部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新闻背景
  卫生部3月27日正式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首次立法化解器官移植捐赠难题,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申请条件需包括: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相应技术人员;有相应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规定》同时要求,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须将移植病例提交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本期嘉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  汤达金
  浙江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与卫生法研究室主任  施卫星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坤

  关键词 医学
  【明镜周刊】 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已居世界第二名,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明显滞后,这次卫生部出台的《规定》被称为首次立法。请施主任从医学的角度谈谈看法。
  施卫星  1954年,第一例同卵双生子之间的肾移植在美国波士顿的一家医院获得成功,从而为器官移植技术带来了曙光和希望。而美国医生默里因成功地完成这第一例肾移植手术,与开创骨髓移植的美国医生托马斯共同获得第九十届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可以说,现代器官移植是20世纪人类医学史上的最伟大进展之一。时至今日,随着技术的成熟和设备的改进,肾、肝、心、肺、骨髓及小肠、关节、甲状旁腺、胰腺的移植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我国的器官移植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包括肾移植、心脏移植、肝脏移植,此外还有多器官的联合移植等技术在近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
  好的技术,必须有好的规范。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器官移植的相关环节上,有些地区或机构存在无序发展的倾向。卫生部发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有了完整的法律法规来全面规范这个领域。
  这次的《规定》中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因为器官移植的特殊性,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慎重稳步地发展。目前,器官移植有八大原则: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入、非商业化和自主决定等。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也应对器官移植技术的运用行使全面充分地审查和监督职能。
  在供体的来源上,我们首先强调合理合法,推崇自愿捐献,同时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目前器官移植的壁垒不少,其中一个问题是,本人愿意捐献,但其死亡后,亲属却不愿执行。因此我们呼吁将来的相关立法,能将“个人的自愿捐献不被亲属所取消”放入其中。
  对于移植器官的使用,如何将稀有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目前有的医院是实行排队原则,即谁报名在先,谁使用在先。但当器官不能配型时,该如何进一步公平分配?在突发事件中病人处于紧急情况下,是否该采用“急救标准”?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伦理
  【明镜周刊】 我们知道,人体器官移植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立法就是要从社会的层面来解决各方面的难点,使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真正成为人们的福音。请您从社会的角度谈谈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的重要性。
  王坤  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专门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专门立法有助于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例如:每一个公民是否有承担提供人体器官的义务?人体器官采集在什么情况下是合法的?病人对自己废弃的器官是否享有所有权?未成年人可否捐献器官?胎儿可否作为供体?对尸体器官的提供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解决?如何摘除器官最为适宜?人体器官可否进行买卖?利用动物器官进行移植是否损害了动物权利?等等。这些问题使人体器官移植的研究和临床应用都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是传统的法律所不足以应付的。
  其次,通过专门立法有助于克服当前存在的人体器官供需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对人体器官的需求量很大,而供给则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目前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约2000例,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仅为0.7%;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的约500万盲人中,有近400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年只有约1000多例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因此,急需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供体的来源问题。另一方面,有许多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因为缺乏手续及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往往捐献无门。许多医院和医疗科研单位怕出麻烦,对主动上门的捐献者只得无奈地婉言拒绝,出现了“志愿者捐躯无门,医学院望捐兴叹”的尴尬局面。因此,尽快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专门立法,使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在人体器官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建立一个安全、快捷的法律通道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通过制定专门立法有助于解决一些现实的矛盾和冲突。由于人体器官供体极度匮乏,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器官捐献者变相收费,医生收取介绍器官捐献费,以捐献器官作为免除昂贵医疗费的代价,私自摘取尸体器官,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出售人体器官……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的尊严和价值观,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医疗秩序。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专门立法可以促进我国器官移植工作更加规范化地进行,更好地造福人类,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冲突,也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移植领域中出现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法治
  【明镜周刊】 汤处长,这次卫生部对人体器官移植制定了《规定》,使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的立法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这毕竟只是一部部门规章,要规范我国整个人体器官移植领域各方的法律关系可能还有不足。请您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汤达金  人体器官移植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是近代医学的最伟大成就之一。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成熟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国家,基本上完成了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我国虽然作为器官移植大国,但长期以来,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立法的严重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几年来,我国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说,卫生部的这个《规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规定》的一系列内容均具有制度开创性,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迈出了重要一步,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标志性意义。
  同时,《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和法律效力都是有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首先,国务院各部委只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也就是说,其制定的规章一般不能调整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也就是说,部门规章的内容应该是实施性的,一般不宜创制新的法律制度;再次,部门规章的效力极其有限,且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正因为如此,我认为,这个《规定》的出台,只是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立法的第一步。有了这一步,还需要继续走下去。继续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特别是制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一方面要大力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重要性的宣传,弘扬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为器官移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987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卫生部长会议指出,要通过宣传,让人们懂得“将能够成活的器官带进坟墓是一种社会犯罪”。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明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认为,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自愿捐献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必须切实尊重公民个人的自由权,维护死者的人格尊严。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大力鼓励公民在身后捐献尸体供医学教育、科研和移植之用。目前,各国对自愿的认定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生前遗嘱,这种自愿表示不能被家属取消;另一种是推定同意,即通过立法规定,公民生前没有明确作出不愿意捐献器官表示的,其家属或医生即可以作出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的推断,医疗单位据此可以摘取其器官用于移植。
  二是尊重风俗习惯原则。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器官移植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传统。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切不可强制推行。在尊重器官捐献者意愿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了不同民族受捐献者的知情权和认知权。
  三是活体器官移植必须确保受供双方生命质量的原则。
  四是器官分配必须坚持效用与公平的原则。效用就是在进行某一器官移植时,收益大于代价、大于风险,移植后的生存质量和生命质量明显提高,能最大限度地延长生命和发挥康复潜能才有意义。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主要应当解决在有器官适应症的病人中决定谁做移植、谁先移植的问题。除广为采用的中性原则,即排队原则之外,美国医院伦理委员会曾制定合理分配器官资源的若干原则,大致是:(1)回顾性原则,即照顾病人过去的社会贡献;(2)前瞻性原则,即考虑病人未来对社会的作用;(3)家庭角色原则,即在家庭中的地位;(4)余年寿命原则,即考虑病人的年龄状况;(5)科研价值原则,即有科研价值者优于一般病人。这些原则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在研究制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法规时,这些也可以借鉴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