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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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子开庭审理太有必要了
省高院昨开庭审理一起死刑二审案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驾驶严重超载的农用车,因害怕被交警处罚而冲卡的司机吴炳朝始终说自己在逃跑中“没有左右猛打方向盘,没有急踩刹车,也没有下车抬过尸体”。那么和同事一起驾驶警车拦截的协警郑鑫到底是怎么被轧死在路上的?昨天,省高级法院的死刑二审案庭审中就出现了这个扑朔迷离的问题。据悉,此次庭审是省高院为7月1日以后实施所有死刑二审案开庭审理的一次探索。
  2004年11月4日,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郑鑫血洒公路,超载车司机吴炳朝当天就被抓获。此案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去年5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吴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这样的事实:吴炳朝的车被拦下后,协警郑鑫爬上了驾驶室的踏板,但吴拒绝下车并继续加速逃跑,采用急踩刹车、向左、右猛打方向等方式将协警郑鑫甩下车。逃出一段距离后,郑被碾压而死,吴炳朝和随车的装卸工徐某下车将尸体抬到了路边的人行道,再继续逃跑。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吴炳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些事实,吴和徐都曾经在公安笔录中承认。但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吴炳朝却一再对法庭说,自己没有左右猛打方向盘,没有急踩刹车,也没有下车抬过尸体。作为证人出庭的徐某也否认了自己曾经作的笔录。
  一审中,辩护律师曾为吴作无罪辩护,昨天的二审庭审中,辩护律师仍然为他作无罪辩护。二审辩护律师从几个细节出发,认为吴炳朝的车并未碾压人,轧死协警的另有他车。该辩护律师说,首先,吴炳朝所驾车辆的轮间距与现场的轮间距不一致,吴的车辆上没有发现任何碾压过人后留下的痕迹、毛发等东西,这表明碾压人的车辆与吴的车不是同一辆车;其次,一审认定吴某和徐某下车抬过尸体,但他们身上均没有留下任何血迹;另外,死者当时到底是穿夹克还是协警制服,这在有关证据间也存在矛盾。
  省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浦江县公安局两名刑侦人员也出庭作证。在法官培训中心培训的来自全省各地的法官旁听了庭审。
  从一审和二审情况可见,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认定存在极大的反差。对这次庭审,不少旁听人员深有感触地说,这样的案子开庭审理太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