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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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低消费”大声说“不”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本版撰稿 曹志男 通讯员 吴工 陈建民

  “先生,我们酒吧的最低消费为800元。”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消费时,服务员口中的“最低消费”这四个字,对许多消费者来说都已经是见怪不怪了。
  在娱乐行业里,设置“最低消费”几乎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行规”。面对商家自己设置的这道消费杠杠,不少消费者不得不采取默认态度。
  然而,这种“最低消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低消费”是否属于广大消费者心中最痛狠的霸王条款?一直以来,“最低消费”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引发了种种争论和矛盾。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湖州市吴兴工商分局对辖区内设置“最低消费”的13家娱乐场所依法进行了查处,并认定所谓的“最低消费”实为霸王条款。这次行动,让湖州的消费者在“最低消费”面前挺起胸膛大声地说了一声“不”!

  声音
  消费者:“最低消费”就该取消
  对于湖州工商部门取缔娱乐场所的“最低消费”,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不同年龄和职业的消费者,询问他们的看法。这些消费者都一致认为:酒吧等娱乐场所的“最低消费”应该被取缔,湖州工商部门的这一做法是实实在在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湖州市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我对工商部门的这一做法举双手赞成!像我们这样的工薪阶层,一般只有朋友相聚的时候才会去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消费。面对商家制定的“最低消费”,我虽然心里是一万个不愿意,但在朋友面前又丢不下这面子,所以也只好认了。但这样和“明抢”有什么区别?
  杭州某大学大四学生小顾:要是工商部门能取缔这样的“最低消费”就实在是太好了。我平时爱和几个要好的同学去泡吧,酒吧规定“最低消费”实在是不合理。刚开始我们怕消费不到“最低消费”,就胡乱点东西,结果大大超出了“最低消费”。后来我们为了不超支,就“卡”着来点东西,结果又点不到“最低消费”,但也只能按照“最低消费”来付钱,真是又气又恨。

  酒吧老板:对霸王条款有异议
  对于酒吧设立“最低消费”,酒吧的老板们有着不一致的看法。
  湖州市某酒吧老板:我觉得“最低消费”不应该算是霸王条款。我们酒吧的服务员事先已经尽了告知义务,坐不坐下来消费是消费者自己的事情。而且,我打个比方,要是一个消费者到我们的卡座(沙发区)上只点一杯啤酒,然后就坐一个晚上,那我们酒吧岂不是要亏本了?
  经营了多年酒吧生意的徐先生:虽然我也开酒吧,但我很反感娱乐场所设置“最低消费”。你想,要是大商场规定“最低消费”100元,不给就不能走进去,这有道理吗?所以,我始终认为做生意赚不赚钱,靠的是服务质量的好坏,而不能用‘最低消费’这样的方法来赚消费者的钱。

  事件回放
  娱乐场所设置“最低消费”被处罚
  “你们坐的是卡座区,最低消费880元,先付钱再消费。”不久前,湖州市民李某带着3个生意上的客人走进了该市的一家酒吧。他们刚在酒吧的沙发区坐下,服务员就上前告知这个区域最低消费是880元。碍于面子,李某只得心不甘情不愿地付了880元,可心里总觉得不是滋味。
  “我算了一下,当时我们最多也就消费了500多元,那300元不是白白打了水漂?!”李某气愤地表示,这样的“最低消费”说得难听点就像明抢。于是,他拿着酒吧的消费账单走进了湖州吴兴工商分局的大门。
  接到投诉后,吴兴工商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的“最低消费”情况进行了一次暗访调查。结果发现,被检查的16家娱乐场所里仅有3家没有设立“最低消费”。在取得第一手证据之后,执法人员对那些设置“最低消费”的娱乐场所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同时要求商家立即取消“最低消费”这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处罚意见
  “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
 “我们认为娱乐场所制定的‘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湖州市吴兴工商分局消保科科长沈雪根表示,在这次处罚行动之前,他们和局里法规科的几位工作人员专门碰了个头,对“最低消费”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有了法律依据,我们的执法才是公正的,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沈雪根说。
  工商分局认为,娱乐场所设置“最低消费”,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该条款很明确地指出,消费者在消费时,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同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沈雪根说,他们在执法时,娱乐场所的老板们对“最低消费”最普遍的解释就是:他们已经事先将“最低消费”告知了消费者,消费者还是坐下来消费,也就是默认了他们的口头合同。“我们认为,即便这样的‘口头合同’成立,这也是一个不合法的无效合同,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的前提是主体双方必须平等,而且要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显然,‘最低消费’违背了这两个要求。”沈雪根说。
  正因为如此,湖州市吴兴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采取了行动,对辖区内设置“最低消费”的娱乐场所进行了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
  据了解,吴兴工商分局对娱乐场所“最低消费”进行处罚这一做法,将在整个湖州市推广。湖州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祝益民表示,湖州工商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娱乐场所的“最低消费”进行检查。此外,除了娱乐场所里的“最低消费”将被取缔外,工商部门还将对其它消费领域里的“最低消费”进行检查,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律师:属于无效店堂告示
  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的王雄武律师认为,从法理上来讲,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本身是不合法的。商家口中所谓的“事先告知”应该只是“店堂告示”,本身不是一种协议,也根本算不上是合同。
  再说,设置这样的“店堂告示”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商家的“最低消费”是在“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免除商家自身经营责任风险”的前提下单方面制定的,所以,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这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业内人士:强加的消费意愿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无论商家对“最低消费”有没有事先告知,无论“最低消费”以什么样的面目出现,它都使消费者丧失了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最低消费”其实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消费意愿。

  相关调查
  杭城酒吧也有“最低消费”

  近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以咨询消费价格为由拨通了杭州市区一家规模较大的酒吧的电话。“我们这里是有最低消费的限定的。”面对询问,该酒吧总台的服务员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接着她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最低消费”的几个档次:“大卡座‘最低消费’在1200元至1500元之间,能坐10多个人;小卡座‘最低消费’900元,可以坐6个人。”
  在杭州萧山区的一家大型酒吧内,记者从服务员那里了解到,他们的卡座也设有“最低消费”,价格为580元。记者发现,杭州的酒吧里设置“最低消费”非常普遍,通常设置在卡座(沙发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