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字契约澄清跨世纪房产谜案通讯员 陈映宏 本报记者 余春红
近日,丽水云和县法院判决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一位八旬老人讨回了“丢失”了近半个世纪的房屋产权。两间房屋的产权在经历了50多年的沧桑后终于重归其合法的原主。
看管人成了房子的“主人” 云和县云和镇解放街39-1号(如图)是一栋老房子,很久以前是地主的房产。1951年土改时,39-1号的两间房屋确权给了赵叶仁所有。1954年,赵叶仁同母异父的兄弟王绍仁向赵购买了该房屋,双方写了一张名为“立便字”的契约,约定王绍仁付款60万元(当时的1万元约等于今天的1元)后房屋归其所有,并请了四个熟人作见证。 王绍仁在此房屋里住了几年后,因生活拮据,1958年,王绍仁外出福建谋生。临行前,他将房屋买契交给了邻居沈丹花保管。王绍仁觉得他和沈丹花好像亲姐弟一样,将房子托付给她看管自己能放心。沈丹花也没有推脱邻居交托之事,王绍仁出门后不久,她就搬入该房居住。 此后一段时间,沈丹花曾搬出了王绍仁的房子,而房子一度变成了食堂。1963年食堂解散后,沈丹花又搬入该房屋居住。1968年,王绍仁回到了故乡。然而一到家,他却被浇了盆冷水,沈丹花一家人住在里面。王绍仁没能把房子要回来。
3次行政诉讼没能变更登记 1969年,当时云和镇红光大队的书记林某与当时的云和镇五金社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该契约中有赵叶仁将解放街39-1号房屋卖给红光大队,红光大队转卖给五金社,五金社再将房屋卖给林某的描述。但该契约上并没有赵叶仁的签名和盖章。契约上的见证人,后来也被证实并不在场,连他们的名字都是写错的。 1970年,沈丹花又与林某签订了房屋互换合约,约定林某将39-1号的房屋折价470元与沈丹花的房屋对换,房屋价款折抵外,沈丹花还付林某315元。沈丹花当时明知房屋是王绍仁的,她为什么还与林某交换房屋,现因沈已去世,已无从得知。 没有了家的王绍仁只能去亲戚朋友那里借宿,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他常跑去要房子,也向大队干部要求帮助解决,但一直没有结果。1974年,王绍仁因犯罪被判刑。 1981年,王绍仁释放出狱,要回房子仍然是他最大的愿望。2年后,大队书记终于从沈丹花那里拿回了王绍仁与赵叶仁签下的“立便字”。此后,王绍仁便到法院起诉沈丹花,但其时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已是沈丹花的丈夫,王绍仁的起诉因主体不对而未被立案。 到2002年,沈丹花夫妇都已去世,房子由他们的儿子叶建权继承。得知叶建权已办理了产权证后,王绍仁向县政府提出异议,县政府作出了注销叶建权土地登记的决定。同时,王绍仁向房管部门要求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但建设局作出了不予撤销的决定。为此,王绍仁又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案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王绍仁还是败诉了。
八旬翁再上法庭讨说法 2005年,83岁的王绍仁再上法庭讨要房屋所有权。起诉到云和法院后不久,叶建权因病去世,他的继承人即妻子和女儿变更为被告。但被告方认为老人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老人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绍仁多次向有关部门打报告,期间也经过行政诉讼,所以,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0多年前,原告王绍仁与赵叶仁以“立便字”的方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其形式、内容均体现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该契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王绍仁作为买受人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房屋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房屋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房屋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 沈丹花于1958年起使用、占有讼争房屋,与原告王绍仁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保管关系。庭审中被告以讼争房屋于1970年9月16日由沈丹花与林某对换而得为由,主张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由于五金社无权处分该房屋,林某与五金社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林某与沈丹花之间的房屋交换就不受民事法律的保护。 经过半个世纪,王绍仁的那两间房屋已经与沈丹花的房屋修建相连,沈丹花一家在居住、使用过程中也对中堂进行了改建,并对房屋的部分结构进行了修建。考虑到房屋现在的居住状况,为了稳定住房秩序,2006年3月16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讼争的房屋确权归原告王绍仁所有;被告方向原告王绍仁支付房屋折价款15.8万元后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记者手记:丢失了半个世纪的房产权还可以找回,这听起来简直就是奇迹。不过这真实地发生在云和县,发生在84岁的老人王绍仁的身上。时间的久远加上特殊的历史原因,使得王绍仁丢失了房产,还使得他找回房产的过程异常坎坷,但依靠法律武器,王绍仁终于如愿以偿。他感慨万分,更心存感激,这不仅是因为他要回了丢失50多年的房产,更因为法律终于给了他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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