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学生阳台摔下 学校担责七成
杨维松

  ■维权原因:女生攀爬学校宿舍阳台时跌落致残,学校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维权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损失的70%,共赔偿近20万元。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维权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女生三楼摔下
  2004年3月9日,初春的下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的镇江市某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某职业高中)操场上,刚刚下了第三节课的学生正嬉闹玩耍着。突然,一声惊呼传来:“不好啦!不好啦!有个女生从三楼摔下来啦!”大家纷纷赶到女生宿舍楼南边,只见几位老师和同学正七手八脚地把满脸是血的16岁女生李晴(化名)抬上救护车。
  原来,这天下午上第三节课时,李晴感觉自己有情况,“例假”来了。但碍于正在上课,这个害羞的女孩不好意思立即请假。好不容易熬到下课,李晴以飞快的速度奔向宿舍,不料拥有宿舍钥匙的宿舍管理员和舍长恰巧均不在,她进不了自己的宿舍。李晴找了一会,也没找到人。情急之下,李晴看见317房间刚好门开着,遂决定通过317房间的阳台攀爬到自己所住的316房间。
  李晴小心翼翼地爬上了阳台,紧抓着墙壁的手不知怎么一滑,她整个人就不听使唤地坠了下去。
  李晴随即被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送至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治疗。李晴家人先后花去医疗费152464.06元,其中某职业高中陆续为其垫付了医疗费97627.96元。
  事发前,某职业高中已代学生办理了相关保险。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李晴及某职业高中陆续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索赔,共领取了赔偿款50670.20元(其中李晴父亲领取12074.69元,某职业高中领取38595.51元)。
  李晴摔伤事件终于引起了学校的震撼和警醒。原来,作为严格管理的措施之一,学校仅为每个学生宿舍配备一把钥匙,放在舍长或者宿舍管理员处,而学生个人不予配备钥匙,不得随意出入宿舍。自己没有钥匙,对于生活在学校的学生来说确实很不方便。有的学生就通过别的渠道进入,比如攀爬宿舍楼晾衣架、通过隔壁宿舍的阳台翻到自己宿舍的阳台等等。而对于没有钥匙擅自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宿舍的学生,学校一经发现,就毫不留情地给予严厉处罚。遗憾的是,学校仅仅对违规学生一罚了之。
  该事故发生后,某职业高中很快对该校学生宿舍的阳台采取了封闭措施。然而,这样的代价毕竟太大了。

  少女起诉学校
  2005年7月6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对李晴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晴面部神经损伤为十级伤残,颞下颌关节损伤为七级伤残,牙齿损伤为八级伤残。
  李晴及其家人要求某职业高中赔偿其他损失,学校没有同意,李晴及其家人遂于2005年8月诉至镇江市丹徒区法院。
  丹徒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其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某职业高中因管理需要,仅为每个宿舍配备了一把钥匙。该校在发现学生存在通过攀爬进入宿舍的情况后,只是对相关学生进行了处罚,而没有进一步加强管理,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导致李晴攀爬阳台摔下的事故发生。对此,某职业高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晴在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认识到攀爬阳台存在的危险。李晴在情急之下,仍然试图通过攀爬阳台进入宿舍,由此造成的损害,李晴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李晴因摔伤共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85168.86元,某职业高中应承担上述损失的70%,李晴应承担30%。关于双方已领取的保险金,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2005年12月,丹徒区法院判决:某职业高中赔偿李晴各项损失101990.24元(已扣除某职业高中垫付的医疗费97627.96元)。

  学校担责七成
  某职业高中不服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晴当天来“例假”急需回宿舍,找不到舍长和管理员,缺乏依据;某职业高中为每个宿舍配备一把钥匙的做法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发现学生存在通过攀爬进入宿舍的情况后,只是对学生进行处罚,防护措施不到位,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李晴已经取得的保险金不宜在本案中处理的观点不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李晴多等级伤残要求增加30%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于法无据。
  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职业高中作为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义务,尤其对未成年的住校学生的学习、生活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某职业高中为便于管理,仅为每间住宿多人的宿舍配备一把钥匙,给在学校居住生活的学生出入带来不便。李晴在持有钥匙的舍长未归,且找不到宿舍管理员而又因“例假”急需回宿舍的情况下,翻越阳台摔下致伤,对此某职业高中应承担其未尽到管理的高度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李晴虽未成年,但其对翻越阳台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具备辨知能力,故其对己受伤也负有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李晴的过错已减轻了某职业高中的赔偿责任。
  李晴来“例假”,有其自述和证人证言所证实,故某职业高中所称一审法院认定“李晴当天来‘例假’急需回宿舍,找不到舍长和管理员”缺乏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某职业高中为居住多人的宿舍仅配备一把钥匙,给住校学生出入宿舍带来诸多不便,也是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之一,故某职业高中称为每个宿舍配备一把钥匙的做法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某职业高中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其管理存在疏漏,且宿舍的阳台封闭是在李晴受伤后才实施的,故某职业高中所称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发现学生存在通过攀爬进入宿舍的情况后,只是对学生进行处罚,而没有进一步加强管理、采取防护措施没有任何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李晴在受伤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且在受伤后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索赔,但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李晴的父亲只领取了12074.69元,某职业高中领取了38595.51元,故原审法院对保险金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并无不当。
  李晴受伤时尚未成年,受伤后已构成多处伤残,李晴的伤残状况势必对其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产生影响,原审法院根据李晴的伤残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因李晴系多处伤残,原审法院根据伤残程度及相关情况确定增加30%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恰当的,故某职业高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通过诉讼,李晴终于获得了相关赔偿,法院判决某职业高中合计赔偿李晴各项损失199618.20元。然而,再多的钱也不能买回李晴的健康了,希望该案能给所有的学校和学生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