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丽水“假记者案”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榕萱
昨天,丽水市中级法院对备受全国关注的“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祝万祥、吴正有的上诉,维持原判。
1月17日,丽水莲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华新青年”的主要成员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