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与交警法庭对话“停车难”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申屠清儿 陈建勇
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停车难”几乎已经成为有车族的最大烦恼。由于城市停车位有限,有车族因为停车不当而收到罚单的事屡见不鲜。 余杭的朱某就因为违章停车而收到了交警的罚单,可是他对这个处罚并不服气,还与交警部门理论到了法院。日前,余杭法院对首起因停车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朱某被判败诉。但朱某表示,官司虽然输了,不过通过与交通管理部门对簿公堂,他呼吁交通部门从便民角度出发多设置停车泊位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对一张司空见惯的罚单较真 去年11月25日,余杭区两名交警徒步巡逻到余杭瓶窑东兴路邮电大楼门口时,发现一辆小型货车正停在邮电大楼门口的路边上。交警上前察看后,发现驾驶员不在车上,便在附近喊话试图找到驾驶员将车开走,但无人应答。于是,交警便拍摄取证,并留下了罚单,对车主朱某作出了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收到罚单后,朱某深感气愤,觉得罚款没道理。2005年12月20日,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称:被处罚的当天,他驾车经过瓶窑镇东兴路段时,停车后到信用社交税款,前后仅仅停了3分钟。他停车的地方并无禁止停车的标志,且停车的时间极短,并没有影响交通。朱某认为,交警以“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交警部门被起诉后,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一一予以答辩。交警部门称,当天原告朱某停车路段的邮电大楼南侧约30米处设有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的标志,标志设置位置明显,并非像原告所说那样停车处无标志,而是原告没有注意到该标志。至于原告称停车时间极短,交警部门认为,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停车,只要事实存在,证据确凿,那违法事实就成立,而不存在时间长是违法,时间短就不违法的说法。对于朱某停车是否影响交通的问题,交警部门说,原告在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上停车,已经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只是未造成交通阻塞。虽然原告有急事要办理,但不遵守交通法则的事实已经成立。
法院一审支持交警开罚单 余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道路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擅自将其驾驶的小型货车停靠在瓶窑镇东兴路邮电大楼门口非机动车道上,且该处设有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的标志,原告停的车明显妨碍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被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为此,近日余杭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巡逻(特)警大队于2005年11月25日对朱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庭审热谈题外话“停车难” 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对交警部门是否应在瓶窑镇东兴路段设置停车泊位等问题提出质疑。他认为该路段不属于交通要道,车流量不大,但是该路段里有银行、邮政、税务等许多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单位,如果在该路段设置一些停车泊位,更符合老百姓的需要。朱某也明确表示,他之所以与交警部门如此较真,目的就是想呼吁交警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多考虑便利市民的因素。 案件庭审中,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巡逻(特)警大队的大队长亲自出庭应诉,许多交警也参与旁听。朱某借诉讼平台要求交通管理部门便民管理的呼声,虽然与案件本身争议的问题并无直接关系,但交警部门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和解释。 交警部门表示,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既是每个市民所期待的,也是交通管理部门努力的方向。车位的划定要考虑便民的因素,但也要科学合理,目前根据余杭区的城镇规划和交通状况,该路段尚不适宜设置停车泊位。 对于交警部门的解释,朱某最后表示理解,并对受到的处罚心服口服。而在与原告的庭审交锋中,交警部门也收获良多。队长华凌表示,乱停车是交警执法中的热点问题,大家也都比较关注。这场官司让他们发现市民对交警执法的要求提高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市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还不熟悉,而这次诉讼正是一次很好的宣传交通法规的机会。
记者手记:打官司总会有输有赢,但在记者看来,这却是一场双赢的诉讼。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法院搭起了一座桥梁,一个普通的司机和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在法庭上对一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一次平等的对话。双方都听了该听的,说了想说的,并各有收获,这难道不是双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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