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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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只蝴蝶不再翩翩齐飞
温州一“婚外情调查”纠纷之调查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林山闽

  为了拯救婚姻,让第三者远离,温州的朱女士铤而走险向调查公司求助。她牢牢记得,那家名为S商务调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向她许下了那个花1.5万元用15天就能斩断婚外情的“承诺”。可是,当15天很快过去,当丈夫与情人依然恋恋不舍,当调查公司的“高招”惹得夫妻更加不和,当她想终止这个调查委托合同时,她才蓦然发现,自己坚信不移的那个承诺根本不在合同中。S公司甚至说她违约在先。
  于是,朱女士开始了她的维权之路。
    3月9日,记者赶赴温州。再走朱女士的维权之路,我们除了感慨其间的酸甜苦辣外,也对“调查公司”这样一个界限模糊的行业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15天让第三者消失?
  事情要从年前说起。
  一天中午,朱女士出门买菜,发现门上贴了一张字条,写着“朱女士,你老公有外遇,她叫××,住在××”等字样,旁边还附了一张女人的照片。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朱女士的不懈追问下,丈夫供出了实情,原来他瞒着朱女士与照片上的女子偷偷相好已经很久了。这张字条估计是那个女子贴的,无非是想迫使两人离婚。
  朱女士考虑过离婚,却舍不得夫妻间10多年的感情和两个正上学的孩子。一个偶然的机会,她看到了刊登在某报纸上的S公司的广告,便找到了S公司邓总经理。
  “他当时是这么跟我说的:10000元钱可以让那个女的消失,再加5000元钱就可以让我丈夫永远不会再打电话给那个女的。”
  据朱女士反映,S公司当时给她提供了这样一整套“合理化方案”:由S公司派一个年轻男人去勾引那个女的。等勾搭上之后,叫朱女士的老公来捉奸,让他瞧瞧自己的宝贝是怎样的货色,这样他就对她彻底死心了。“他(邓经理)告诉我最快15天就可以把事情搞定,所以我就信了。”
  2月5日,就在咨询当天,朱女士和S公司签了合同,并交齐了1.5万元现金。
  随后S公司开始了“工作”。他们首先做的便是盯梢。根据朱女士提供的线索,S公司很快找到了她老公的相好,还告诉朱女士一个新信息:她丈夫给那个女的买了一台新电脑。朱女士虽然窝了一肚子火,但在老公面前仍装作若无其事,她相信S公司会把一切安排妥当。
  没想到情人节时,朱女士却莫名其妙地收到了一瓶香水,而且当时老公就在场。两人当即大吵一架,老公怀疑朱女士有了外遇,非要她交待清楚。
  次日,朱女士打电话给S公司才知道,让自己蒙受不白之冤的香水是他们送的。此外,邓经理还教给她几个“高招”——草拟一份离婚协议书看看老公的态度;买一瓶“毒药”以死相威胁等等。

  合同的委托内容为“婚姻”
  15天很快过去了。朱女士告诉记者,S公司除了提供了一条丈夫给情人买电脑的信息和支了几招风马牛不相及的“高招”外,并无其它任何工作业绩。这和她当时的要求相差太远,朱女士开始怀疑这1.5万元是不是交得太冤枉了。
  2月24日,朱女士再也遏制不住心中的不快,拿着当时签的合同到S公司找邓经理理论。
  “签合同的时候大概是气昏了头,所以也没细看,24日那天一打开合同我就傻眼了。”原来,那份合同上各项条款都定得很模糊,当时邓经理向朱女士口头承诺的15天期限并没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委托内容”一栏只有非常简单的“婚姻”两字。
  朱女士告诉记者,那天邓经理就拿着这份合同作“武器”,态度非常强硬。而在朱女士提供的当时的谈话录音中,邓经理这样说:“如果你现在就要结果,那么我马上把掌握的信息提供给派出所,让他们以重婚罪把两个人都抓起来。这就是最快15天能出结果的方案,你能接受吗?肯定不接受是吧。所以,我们要采取更妥善的办法才行,这需要一段时间的,究竟多久,一下子也说不准。”他劝朱女士还是要等,他们的“最优化方案”正在一步步地实施着。
  又等了两天,朱女士再次约见邓经理,要求他们终止“调查”,返还1.5万元。可邓经理却拿出合同的第七条:“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甲方(朱女士)在未告知乙方(S公司)的情况下不得再委托其他人(公司)或私自介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为理由,认为朱女士违约在先,拒绝退款。

  理直气壮的调查公司
  3月9日,记者来到了位于温州人民路的S公司,公司标牌上赫然写着“温州市S探调查咨询有限公司”(但记者随后从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中获知,该公司企业名却是“温州市S商务调查服务有限公司”)。
  得知记者的来意后,邓经理先是非常肯定地表示根本不认识什么朱女士,他们公司也从来没有受理过类似的业务。直至记者拿出朱女士和S公司签的那份合同的复印件时,邓经理才“恍然大悟”:“哦,原来是她啊!这个事情我们早就解决了,是她违约在先,我们公司不可能退款。”
  邓经理告诉记者,“事实真相”并不像朱女士说的那样。“我们怎么可能斩断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情缘呢?我们又不是神。”邓经理向记者解释,其实朱女士只是委托他们确定那个女的住在哪里,他们不但帮助朱女士确定了其丈夫情人的住所,还提供了其丈夫买电脑送给那女子这样一条重要信息。邓经理认为,他们已经算是超额完成任务,对朱女士也算是仁至义尽,所以朱女士根本没有理由要求退还这1.5万元。
  而对于那份只有签名没有盖章的合同,邓经理告诉记者,调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本没有15天这一说。“即便是有这么一说,15天也只是我们觉得最快的一个期限,相信当时都已经和她说清楚了。”
  对S公司这样的说法,朱女士大为恼火:“他们完全是在瞎说。前几天已经在五马工商所调解过一次了,那些在场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为我作证。倒是他们违约把我委托他们办的事情全都打电话告诉我丈夫了,前几天我们还大吵一架呢。”

  “模糊”行业的“模糊”行规
  记者随即找到了温州五马工商所当时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徐毅。
  “2月28日上午的确是由我负责主持了调解工作。”徐毅告诉记者,当时双方都认为对方违约了,争论的焦点就是那份合同,以及15天到底是不是工作期限。
  徐毅告诉记者,当时朱女士的委托要求是要S公司想办法断绝其丈夫和婚外情人的关系。朱女士认为S公司承诺在15天内完成其所委托的业务却没做到,所以要求S公司退还1.5万元;而S公司表示合同上并没有约定明确的工作期限,“15天”只是在所有条件都非常成熟下的一个最快期限。S公司还表示,如果朱女士要他们现在终止调查工作,那么就违反了合同约定,S公司决不会退款的。
  “如果合同订得规范,这样的纠纷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徐毅告诉记者,调查公司是近几年来新出现的一种行业,目前从温州市区来看,这种性质的公司也只有五六家,所以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职能部门来对其进行规范。他们和客户签订的所谓的合同,也是各家操各家的说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记者在温州当地找到了另一家颇具规模的调查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调查行业目前还属于“灰色地带”,国家并没有明确允许也没有明确不允许,所以大都犹抱琵琶半遮面。在具体经营中,“调查”这一工作受到太多客观条件限制,所以在合同中往往写得不是很明确,一些概念能模糊就尽量模糊,这几乎已经成了“行规”。
  记者还从五马工商所了解到,S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后不久,工商部门就受理了一起针对该公司的投诉。当时,一位女士委托S公司寻找离家出走的丈夫,费用是3000元。可是委托时限到了,该公司不仅找不回丈夫,连照片也未能提供。五马工商所当时也召集双方调解,但是没有结果。事后该公司邓经理打来电话,愿意赔偿了事,并退还了委托费用总数的2/3。

  说法:此类调查涉嫌超范围经营
  从五马工商所的企业登记信息来看,S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只有“对婚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登记代理”等,并不具备针对朱女士这样状况进行调查的资格。五马工商所工作人员徐毅也表示,S公司的确有超范围经营之嫌,但温州市现有的调查公司也大都是注册成“咨询公司”的,因为以“调查公司”的名头来注册的话根本不可能注册成功。
  “既然以‘调查公司’的名头注册不可能成功,那为什么这些公司又可以顺利营业呢?”记者电话咨询了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刘律师告诉记者,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体系内,“调查公司”是不被认可的。因为“调查”是国家执法部门专有的一项权力,一般的公司、个人都不具备这样的资格。特别是从3月1日起,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后,更是对偷拍、偷窥、偷听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种公司的行为其实已经算是违法行为,而这种经营活动应该算是违法经营。”
  至于朱女士能否要回那1.5万元,刘涛表示,首先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对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其次,如果合同有效,则看究竟是谁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托方经催告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委托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