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从这里起步本报记者 仇健 文 陈立波 摄
提出“法治浙江”的依据是什么,“法治浙江”的目标是什么?3月11日,全省20多名专家学者围绕这些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据主办方省法学会介绍,此次研讨会的成果将为“法治浙江”提供更进一步的理论依据。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汪江连 法治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社会状态,它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的发展程度。我省提出“法治浙江”这一地方法治战略绝非偶然。 在经济上,我省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发展非常迅速,浙江民营经济规模多年位居全国第一,并最终形成了以温州模式为契机,以市场为取向、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发展经济的浙江模式。可以说,正是浙江发达的市场经济为“法治浙江”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我省的民主政治建设也独具特色。“民主恳谈会”制度、民主听证制度、党代表常任制试点活动等等,不仅使浙江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民间团体参与性强的特色,而且也为“法治浙江”创造了一定的民主氛围。 在历史上,浙江就形成了“义利并重”的价值观念和“工商皆本”的文化传统,其典型特征就是理性诚信、务实开放和开拓创新。近年来所提倡的浙江精神“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和图强”,也反映了这一地方文化特质。可见,浙江文化的发展为“法治浙江”奠定了文化基础。 省法学会 应后俊 建设法治浙江,关键还在公职人员。只有这些执法者积极行动起来,身体力行,起带头和模范作用,才有可能逐步推进法治建设。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重视立法工作外,还要坚持执行程序法与执行实体法并重,重视执法的程序公正和程序合法。 在我们的干部和群众中,存在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轻程序的结果,往往使实体法的实施失去了保障。综观我省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各个领域出现的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无不表现在程序法方面。即使有些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在执行中也存在着“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到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程序法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文明程度问题,绝不能忽视。 尊重法治的另一个表现是要能够直面错误。根据法律年鉴公布的数据,我们的司法机关在纠错赔偿中,抓得不是很得力。这里有面子问题、责任问题,涉及赔偿的经济利益问题,还有观念问题。辨证地看待打击犯罪与纠正错案的关系,畅通申诉复审渠道,取消在申诉道路上人为设置的层层关卡,乃是建设“法治浙江”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实际措施。 省法学会 高洪宾 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司法监督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为了使司法监督不干涉司法独立,我们应将监督从事前事中转为事后监督。我们监督的重点放在审判活动中,司法机关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是否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而不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意见。而且,司法监督也只能对司法机关已经作出裁 决的案件进行监督,不能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具体指导意见。因此,事后监督较为妥当。 长期以来,社会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判标准往往是以诉讼的最终结果,即以实体结果的公正与否为标准,而往往忽略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如今,程序这一问题已越来越被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公正的程序可以弥补实体判决的缺陷;公正的程序是绝对的,而公正的裁判是相对的。因此,我们要将司法监督从对结果的监督转为对过程的监督。 司法监督还应从对案的监督转为对人的监督。因为权力机关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而对个案的监督,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有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诚然,对人的监督往往也会涉及到个案,或通过个案来发现人的问题,但这与直接监督个案甚至以个案监督为主是不同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尹剑斌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经济法治。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非常发达,我们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他们与其他企业一样得到相同的行政服务。 事实上,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经营的各环节中,政府部门对他们审批限制要严格的多。在有些地方,经营同样的业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注册门槛,诸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方面要求比其他企业高得多,前置审批手续也多得多,注册后所面临的审检也较多,相关的收费如年检收费也更高。 在完全竞争或全面放开的行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某些非经济原因往往对公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放宽既定尺度,实行倾斜政策,使非公有制企业事实上处于不公平竞争的境地。这种歧视性的审批制度,抑制了社会与公众的创业积极性,使得很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展开。因此,要结合当前正在深入展开的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经营、增项、转业等各环节的审批限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