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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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出台新规
民商案件立案阶段即可调解
苏长虹

  今后,对于还处在立案阶段的民商案件,山东省各级法院就可进行调解。这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的。
  据介绍,以往遇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甚至同意立即履行义务的情况时,由于缺少具体规定,多数法院无法在立案阶段开展调解工作。被告尽管有履行协议的诚意,也不得不走完诉讼的所有程序。这既增加了群众的诉累,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规定》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进行立案调解?《规定》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一、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排期开庭前,省法院受理的再审民商事案件在复查听证前,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立案审判人员应当进行立案调解。对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禁止调解的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律的民事、经济案件,不得立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