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坐丈夫的出租车回家探亲,路上发生车祸,妻子受伤、儿子死亡,妻子状告丈夫“东家”索赔——一次特殊的相遇萧萧 朱雨晨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例,因为乘客与司机的特殊关系而变得不普通。 本案中,万某与其丈夫所在出租车公司间的客运合同是否成立成为案件的焦点。
车祸: 发生在探亲途中
2005年春节前夕,北京出租车司机谷某与妻子万某带着4岁的儿子远赴内蒙古探望丈母娘。为了方便,他们决定自行驾车前往。于是3人坐上了谷某驾驶的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的出租车。 回家路上,由于刚下过雪,地面湿滑。当车辆行驶到张家口万全县110国道248公里150米处时,车辆打滑,谷某惊惶失措,采取措施不当,该车翻入路边沟里,车辆损坏,儿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妻子万某则头皮血肿、挫伤,右上臂软组织损伤。
原告: 上法院要求赔偿
事故发生后,张家口市万全县交通大队赶赴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认定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离京前,谷某没有按照规定到新月公司及相关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新月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接到当地交管部门打来的电话,才得知谷某离开了北京。 事故发生后,谷某随即与新月公司解除了运营合同。 同年4月,保险公司赔付了万某部分医疗费,余1129.32元未赔付。万某据此找到新月公司,要求后者赔偿被拒绝。 万某伤心之余,以客运合同乘客的身份将丈夫谷某所在的新月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新月公司赔偿其医疗、误工费8893.5元,同时要求对其儿子死亡给予死亡赔偿及精神抚慰金近20万元。
被告: 我不应承担责任
新月公司坚决不同意万某的赔偿请求。 新月公司认为谷某一家系回家探亲,谷某是在非运营时间办理自己家中事务。况且谷某出京时未在公司登记,直至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打来电话,公司方知晓此事。 此外,事发时万某和孩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未系安全带。 由此,新月公司认为在此事件上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新月公司的辩解,万某却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限制或禁止出租车司机家属打出租车。他们此行系协议包车,可以不打计价器。因此,作为乘客她有权获得赔偿。
焦点: 家属是不是乘客
专家学者对此事有不同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荣新认为,万某与新月公司间的客运合同是成立的。理由是上车便形成了合同关系,不需要什么特殊的手续。杨教授说,乘客不会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陌生人是乘客,家人亲戚也是乘客。至于赔偿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即车主是谁,司机与该车的关系而定。如果是完全的雇佣关系,杨教授认为,公司应全额赔偿,之后再根据司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向司机追偿。 律师靳学孔认为,新月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他说,现实中,车一停,就是要约,上了车,就是承诺,因此,新月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至于万某不系安全带,责任在于司机,司机外出未曾登记,是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公司可以在赔偿之后对司机进行追偿,那是不能混淆的法律关系。 与上述观点相左,律师康宁则认为新月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1、万某与出租车司机系共同生活的夫妻,事发时,其表现形式为出租车司机带领全家离京探亲,非正常运营状态;2、谷某既没有使用计价器,也没有与妻、儿订立任何形式的包车协议,更没有按照规定在离京前向所在公司及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如果这种诉求得到支持,就会纵容办私事要求公家买单的恶习,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打自家亲属的出租车到底构不构成运营合同?还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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