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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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图书馆”闪了腰
刘建

  “网上图书馆”专门收录大量学术文献,并向读者提供有偿阅读服务。它在给人查阅资料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侵权诉争。一位学者发现“中国知网”未经其同意收录自己作品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赫赫有名的主办方清华大学等相关的5家单位告上法庭,同时列为被告的还有上海图书馆。去年底,此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发生,再次引出了对数字图书馆的网络数字信息的传播进行规范的话题。    
  
    A
    年逾八旬的樊先生出身书香门第,早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后来成为供电方面的高级工程师,退休前在上海供电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樊先生撰写发表了《电力牵引对地下管道的电解危害性及预防措施》、《三相桥式整流电路短路电流的计算方法》等大量的科技论文,并主编了多部书籍,均获得了较高的评价。其父亲是原国民党46军军长樊崧甫,1979年去世。据樊先生介绍,其父亲虽为军人,但在文学方面也有较高的造诣,根据自己亲身经历,生前创作了大量珍贵的文史资料,如长篇回忆录《“龙头将军”沉浮录》、《帮会势力珍闻》和《围追堵截红军长征亲历记——原国民党将领的回忆(下册)》中部分章节等及其他文史资料。这些文章及资料经樊先生整理后,曾在国内各类期刊及书籍上发表刊登出版过。
    樊先生退休后,依然从事科研及写作,经常到上海图书馆查阅资料。去年,他在上海图书馆网络学习室“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数据库中查阅资料时,偶然发现有其本人和其父的许多文章,共计21篇145500余字。樊先生经了解,“中国知网”是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任何人只要在全国各售卡点购买了“中国知网”卡,都可以阅读、下载樊先生和其父包括其他作者的文章。樊先生认为,“中国知网”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的作品,应当事先取得他的授权,并支付报酬。但主办方从未通知过他,也从未支付报酬。
    面对这一侵权行为,樊先生曾委托上海著名的版权律师、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的邵曙范、王一秋发函给主办方,但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去年,樊先生决定委托邵曙范、王一秋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告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万元。由于发现该网站的服务器属上海图书馆,樊先生把该馆也列为被告。
    
    B
    去年12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焦点之一,如何理解版权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被告认为,他们在建立“中国知网”过程中曾得到版权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网站收录的文章大都来自期刊,并且与许多期刊签定了协议,约定网站收录期刊的文章后,将付酬给期刊编辑部,由编辑部与作者分配。涉案的樊先生20余篇文章,其中14篇已付酬给了原载杂志社,由杂志社与樊先生分配。
    而原告律师邵曙范、王一秋认为,国家版权主管部门给被告的批复注明了前提,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这就说明,“中国知网”收录文章并向读者有偿提供的前提是要征得作者同意。在樊先生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网站不能使用他的文章。被告称已把部分文章的报酬支付给杂志社,由杂志社转交给作者,但樊先生从未收到过稿酬。而且在他以律师函的形式表示不同意后,网站至今未撤下他的文章。
    焦点之二,是转载还是汇编作品。
    被告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已发表在期刊上的文章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外均可转载,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中国知网”收录樊先生文章系法定转载,其中部分文章转载后尚未支付稿酬,仅仅是侵犯了樊先生获得报酬权,“中国知网”只应承担迟付稿酬的责任。
    原告律师指出,在被告与相关杂志社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使用这些杂志制作光盘数据库,并将光盘数据库用于网上传播,“数据库的整体版权”归被告所有。根据被告的证据进一步表明,网站收录编排海量文章所形成的数据库构成了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稿酬。被告汇编原告作品既未获得原告同意又未支付稿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C
    “网上图书馆”又称数字图书馆,它一出现就在知识产权界引起广泛争议,广东汕头图书馆的数图专家张鹰指出,传统图书馆是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而数字图书馆是以电子商务为管理方式进行市场运作,数字图书馆的经营性质从本质上动摇了传统图书馆免费使用、传递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所依赖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邵曙范、王一秋指出,互联网为作品传播提供了更广阔更便利的空间,也给作品的使用提供了便利和自由,但这种便利和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而仍需遵循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数字图书馆在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原著作权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以非法方式造成作品网络传播的事实,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版权。
    那么,究竟如何规范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专家学者提出了各种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林指出,解决数字图书馆的出路在于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项大权利,作者完全可以自己与使用者谈使用条件,按照国外版权集体组织的经验,大权利最好由作者自己行使。当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通过一个组织或一个个人来经营,但这个组织或个人必须首先从作者那里取得授权。这个组织或个人讲诚信,服务好,可能就会有许多作者委托他去代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集体授权应当是解决未来数字图书馆授权工作的一种好的形式。
    有学者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会阻碍数图的发展。建议修改《著作权法》,使数字图书馆和网上传播可以事先不经作者许可,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
    也有专家认为,可以从技术角度解决版权问题,例如对数字资源内容加密,控制读者的使用权限;采用“水印”技术在音、视频文件中插入一些代码,使得在没有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很难播放或复制文件。
    而法学家认为,虽然《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著作权的问题有一些规定,但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远远不够,应制定《网络版权法》,专门对网络数字信息的传播进行规范。
    数字图书馆具有传统图书馆不具有的一些优势,它对作品的传播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如何平衡数字图书馆与作者、公众的利益,的确需要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