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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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撞人后弃车逃走的事千万做不得
通讯员 新法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骑自行车撞死行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日前,新昌县法院对一起自行车撞人的交通事故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骑自行车撞死行人的彭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5年11月26日,彭某骑自行车带着万某从新昌县大市聚镇东坞村骑往西山村。19时10分,他们半路上撞上了行人徐某。彭某见撞伤了人,便弃车而逃,而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彭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11月26日,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事故情况。彭某家属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3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此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彭某提起公诉。新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彭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根据其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