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凭录音公证证据讨回公道
天平

  ■维权原因:车祸受伤女子在被迫中与肇事者达成协议,肇事者拿出15000元了事。得知还需后期治疗费后,她将肇事者告上了法庭。
  ■维权过程: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签协议时是不情愿的,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她开始了申诉和寻找新的证据。
    ■维权结果:公证员给双方的对话录音作了现场公证,法院采信了该证据。她最终赢了官司。
    
  女子惨遭横祸
  2003年6月18日清晨,贵州省天柱县的李艳拉着一麻袋的衣服赶往湖南省新晃县农贸市场做生意。大街上,一辆飞驰而过的两轮摩托车将她撞昏在地。李艳苏醒过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
    原来,在李艳被撞倒后,周围赶早集的群众迅速围拢过来,肇事者刘华无法脱身,便打了电话报警,并将李艳送进了医院。经过医院诊断,李艳的主伤是左脚粉碎性骨折,身体的其他部位也有不同程度的伤。
    在治疗期间,刘华只到李艳的病房里转了转,医疗费的事只字未提。
    一个月治疗下来,李艳的伤虽然初愈,但治疗费用3万元让李艳很着急。她已经拿出了自己的所有1万多元积蓄,但加上母亲从家里凑来的一笔钱还差一大截。令李艳稍稍宽慰的是,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肇事者刘华承担。后交警部门通知刘华与李艳一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刘华反复以自己家庭困难为由进行搪塞,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一天,刘华来到李艳租住处,他拿出15000元要求私了。开始李艳不同意,刘华便使出浑身解数,不是打比方,就是举例子。见李艳依然没有同意的意思,刘华干脆耍起了无赖:“你去打听打听,就算打了官司,能全额拿到赔偿费的交通官司又有多少?我可丑话说在前头,这15000元钱如果你不要,那我就马上出门,然后拍拍屁股一走了之,到时你一分钱都得不到!”为了能将欠医院的费用补上,万般无奈之下,李艳只得违心地与刘华签订了一份赔偿15000元、其余部分予以放弃的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刘华马上拿出15000元,并要李艳打好收据。
    
  证据不足败诉
    2003年8月10日,李艳到医院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让李艳如同掉进了冰窖:她的伤还存在后遗症,需要继续治疗,费用约7000元左右。
    此时,家人都责备她不该轻率地与刘华签订和解协议。李艳也觉得受了刘华的骗,便向刘华索要剩下的15000元医疗费,并要他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刘华以签了和解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李艳便一纸诉状将刘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布该和解协议无效并判令刘华赔偿余下的医疗费用15000元及继续治疗费用7000元。
    9月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华凭着与李艳签订的和解协议而显得满不在乎。尽管李艳反复向法官表明该和解协议是在自己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但由于她没能向法庭提出有效证据,刘华对当初要挟李艳的情节进行否认,法庭没有采信李艳的观点。
    10月1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艳的诉讼请求。李艳找到主审法官,法官告诉她:“你与刘华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而且你已经收下了刘华的15000元医疗费,说明该和解协议已经生效并已履行,过后你又反悔是没有理由的。”后来,法官告诉她:“案子已经判了,如果你不服,可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你说你没有钱上诉,那只好申诉了。”
    
  公证讨回公正
    从那天起,李艳就一次次跑法院。但由于没有证据,她的申诉被一次次驳回。
    2005年6月10日,仍然不死心的李艳再次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法官在接待李艳时,依然告诉她:“你的申诉能够成立的关键必须要找到新的有关证据,否则,就不能立案再审。”
    怎样才能获取新证据呢?一天,李艳的一位朋友告诉她:“现在不是时兴公证吗?你可以去找公证员公证一下嘛!”于是,李艳来到县公证处,一位姓刘的公证员接待了她。听完李艳的陈述,小刘说:“我们陪同你一起去,先不暴露身份,你用微型录音机将刘华的讲话录下后,我们就表明身份对录音进行公证。”
    8月28日,公证员跟着李艳来到刘华家。刘华以为他们是李艳的亲戚也就毫不在意,在与李艳的争论中刘华忍不住破口大骂:“欺骗你怎么了?你这种人啊就适合被骗!我当时就是想赖掉15000元,那又怎么样?有本事你就再去告啊,上次告状你不是输了吗?”在刘华口喘粗气的过程中,李艳轻轻地按动了衣袋里的微型录音机按扭。
    此刻,小刘亮出了公证员的身份。这一下刘华愣住了。小刘要李艳将录音机里的声音放一遍,经核对无误后,小刘当场签署了证据公证书。但刘华拒绝在公证书上签字。
    2005年9月3日,李艳将这份至关重要的公证书与录音带原件提交给法庭。由于有了确凿的证据,法院对此案决定立案再审。10月18日,此案进行再审开庭。面对这份公证书及当庭播放的自己的真实“表演”,刘华当庭承认了录音带里确是自己的声音,而且还同时陈述了当初为了赖账而要挟李艳签署和解协议的过程。法庭当庭采信了李艳提交的公证书及录音带原件的证据效力。
    法院经再审认为,首先,李艳与刘华签订的和解协议虽系双方亲自签订,且刘华已当即履行了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但协议签订时刘华是以逃避给付为要挟,让李艳作出
    非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该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应当认定无效。同时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全部由刘华承担,而和解协议中刘华只承担一半的责任,明显不公平。因此,李艳与刘华签订的和解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应予撤销。
    2006年1月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被告刘华赔偿原告李艳医疗费用15000元及承担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不上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