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酒店外无偿停车 车被盗酒店全赔
王俊 陆丹

  消费者到酒店消费,因酒店停车场车位已满而将车停在人行道上,酒店没收保管费,也没有出示停车凭证给消费者,最后车被盗了,酒店该不该赔偿?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历时约一年的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酒店全赔!

    消费者:
  车场已满按保安要求停人行道
  该消费者姓李,现住广州市白云区。他回忆说,2004年11月7日晚10时许,他应朋友的邀请,开着私家车到三元里大道一酒店三楼的卡拉OK厅娱乐。当他到达该酒店门口停车场要求停车时,停车场保安说停车场车位已满,要他把车停在附近的人行道上。李先生担心把车停在人行道会被拖车,但当时人行道上已停了几辆车,而且那个保安员保证,只要不停通宵就没问题。他还告诉李先生,只要在酒店消费就不用交停车费,李先生埋完单记得索要免费停车凭证,凭该凭证取车。
  李先生于是将车锁好,由于有人看管,他还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都放在车上。到了第二天凌晨2时25分,他和朋友去结账,该卡拉OK厅出具了一张免费停车凭证给他。李先生下楼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已不翼而飞!他找停车场保安员询问,发现保安员也换了人。现在的这名保安员告诉李先生,他接班时曾看到过李先生的车,但上一班保安并没有告诉他要看管;李先生的车何时不见的,他也不知道。李先生连忙报警。时至今日,该案仍未告破。

  酒店:
  免费凭证无法证明曾停车
  案发之后,李先生几次与该酒店交涉,都没有结果。在李先生看来,他到该酒店消费,该酒店为招揽生意而给顾客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双方保管合同成立,如果因酒店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将该酒店告上法院,按车辆的购入价近12万元索赔。
  在法庭上,该酒店拒绝赔偿。对李先生提供的消费发票,该酒店称发票上并没有写明李先生就是消费主体,并不能证明李先生到该酒店消费过;对那张免费停车凭证,该酒店又称凡到酒店消费的顾客都可拿到该免费停车凭证,但持有该凭证并不能反过来证明顾客有车停在停车场。

  法院:
  酒店未尽保管义务全额赔车
  广州白云区法院通过调查后发现,该酒店对来酒店消费顾客停放车辆的管理操作程序确如李先生所述,即凡到酒店消费的顾客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时,酒店不出具停车凭证给顾客,顾客消费完毕由酒店出具停车凭证给顾客,顾客取车时不需交纳保管费。另外,李先生被盗车辆的市场价为9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该规程,酒店出具给李先生的“免费停车凭证”即为证明李先生基于消费而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处的有效保管凭证,且该凭证写明免费停车时间为5小时,而李先生自到酒店消费至发现车辆被盗时间也近5小时,因此,综合李先生提供的消费发票、免费停车凭证、报警回执及他在公安部门所作的陈述,足以证实李先生所述真实。酒店虽然没有收取李先生的保管费,但酒店是为招揽生意而给顾客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因此,双方的保管关系成立,酒店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管义务,为李先生保管车辆。但酒店未尽该保管义务,致李先生的车辆被盗,造成他财产受损,酒店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酒店提出没有停车的顾客在酒店消费也可索要免费停车凭证,法院认为,这是酒店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所致,酒店对此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去年3月,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酒店应赔偿给李先生车辆损失费9万元。酒店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院。日前,广州市中院对此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无偿保管重大过失要赔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到酒店、商场等地消费可获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外,市民到超市购物、去泳池游泳,大多数时候消费场所都会对市民不便随身携带的物品无偿保管。有律师分析说,保管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保管,一种是无偿保管。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在无偿保管之中,保管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保管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