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公告

  楼中民、何美萍:
  本院受理原告姜建发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第三人楼中民、何美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住所地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赔偿因第三人楼中民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人民币共计365184.60元;2、请求判决第三人楼中民归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65184.60元,共计人民币365184.60元;3、请求判决第三人何美萍对第三人楼中民所欠的借款30万元、利息65184.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春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宓旭庆、代理审判员程雪原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6日
  鲁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明全、龚华震、鲁志敏、朱玲子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地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孔明全、龚华震、鲁志敏补足出资(孔63000元,龚60000元,鲁51500元);2、判令被告孔明全、龚华震、鲁志敏赔偿出资不足部分的利息(孔11718元,龚11160元,鲁9579元);3、判令被告孔明全、龚华震、鲁志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朱玲子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春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宓旭庆、代理审判员程雪原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6日

  黄健:
  本院受理陈佳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杭上法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陈佳粳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6日

  申请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港务管理局浦口联合办公室因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05年4月25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 00533826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万峰汽车轴承有限公司、背书人南京港第三港务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6日

  邱雪琼:
  本院受理原告孙军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6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阳法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6年2月6日

  倪德松:
  本院受理原告何银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6年4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富阳法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6年2月6日

  杭州星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海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甬仑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364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6日

  陈树:
  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二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陈军货款11233元。本案受理费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10元,由你负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