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讨欠薪占了公司已售房
官司打了4场还得腾房
宋庆党 于忠祥

  自己不过是想拿“东家”的财产来抵“东家”所欠的债,却连续打了4场官司,既有行政官司,又有民事诉讼。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再审判决最终为此一锤定音,认定王先生擅自入住诉争房屋的行为没有依据,维持原审民事判决。面对这样的结果,王先生发出了“自认为合理的事未必合法”的感叹。
    王先生是漯河市海龙公司的一名职工。2002年2月,王先生以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擅自强行搬进了公司的一套新建商品房,欲以该房屋抵销公司所欠工资。然而,海龙公司早在2001年5月就将这套商品房预售给了该市的崔先生。按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崔先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海龙公司于2002年7月16日为崔先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崔先生看到“鸠占鹊巢”,就找王先生交涉理论,要求其搬出该房,却多次遭到王先生的“闭门羹”。“无家可归”的崔先生只得在外租房居住,并同时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王先生侵权,限期搬出该房屋,赔偿自己的租房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崔先生和海龙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崔先生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而王先生以海龙公司欠其工资为由搬进该房居住,缺乏法律依据。王先生的侵权行为致使崔先生租房,对租房费王先生应予赔偿。法院遂判决王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诉争房屋,赔偿崔先生租房损失2880元。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王先生以“房产部门不应当对处于纠纷中的房产办理房产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4月5日,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该区房管局为崔先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王先生又持该行政判决书就该侵权案申请漯河中院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并判决诉争房产归其所有。
    漯河中院再审认为,尽管崔先生的房产证被撤销,但是崔先生购房事实清楚,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崔先生应是诉争房屋的合法买受人。王先生与海龙公司拖欠工资的纠纷已另案处理,王先生对海龙公司仅享有普通债权,对诉争房屋没有请求权,其擅自入住诉争房屋的行为没有依据。原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驳回了王先生的申诉请求。